【女职工普法宣传月】凝聚“她” 力量维护“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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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3 11:23

【女职工普法宣传月】凝聚“她” 力量维护“她”权益

2024-03-18 17:56

发布于:山西省

3月,是女职工普法宣传月。女职工权益保护始终是广大职工关注的热点话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相关问题都做出了积极回应。作为职场女性,你知道自己拥有哪些劳动保护权益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劳动就业保护

Law

(一)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等内容,该条款是否有效?

性别歧视向来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在就业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当比例的女性遭遇过歧视。新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表示了,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因此,以上存在就业歧视或就业限制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无正当理由被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不合法。随着我国生育政策地逐步放开,涉及女职工因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待遇而产生的劳动纠纷逐年增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此现象都有具体细致的规定,“三期”女职工在劳动条件方面应享有休息休假权、不被解雇权、生育保险待遇权。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生育及薪酬保护

Law

(一)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于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二)不得因结婚、生育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为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因结婚、生育、休产假等情形对女职工进行限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限制女职工参与上述活动。

职业安全健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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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女职工“四期”保护?

“四期”是指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 “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时间等规定。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呢?

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生理变化,在此期间需要进行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处于“四期”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做了详细说明。女职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作岗位,确保她们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文/李可

编辑丨吴桐

责任编辑丨余龙

审核丨王健 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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