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丨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森林资源民事合同效力及责任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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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5 12:11

新规速递丨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森林资源民事合同效力及责任作出规定

2022-06-22 17:30

发布于:北京市

作者:计珺 李震宇

最高院于2022年6月14日发布并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则,对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林草资源总量和质量、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具有积极意义。《解释》的主要内容梳理如下:

1、明确审理涉及森林资源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9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环境资源审判的特色,《解释》中的多个条款以及配套典型案例中,法院均坚持以“绿色原则”作为妥善处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原则之一。

2、明确森林资源物权纠纷受案范围

根据《解释》,法院受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的案由包括因为林地承包,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经营权流转,林木流转,担保,继承以及其他引起林地、林木物权变动的行为。

3、对涉森林资源物权合同的合同效力、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林权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即用益物权的一种,权利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上述原则以及《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本次《解释》明确,涉森林资源物权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即有效,不因未办理批准、登记、备案、审查、审核等手续而无效。

关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第6条、第8条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需要获得发包方的同意;经营权人未经同意擅自再流转的,承包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流转合同期限超出承包期限问题,第11、12条规定,流转、再流转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主张超过部分无效,同时,流转、再流转合同中约定的超出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分别对发包方、承包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鼓励对公益林科学合理利用,涉及公益林合同不宜直接认定为无效

2019年修订的《森林法》中,加强了对公益林的保护,并对公益林的开发利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解释》明确了合同涉及公益林时,不应当“一刀切”认定合同无效,鼓励对公益林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

5、依法保护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益、林业碳汇等新型权益提供的担保,保护林业经营者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林业生态产品市场化

《解释》中明确肯定了绿色金融创新、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的理念。法院依法支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益、林业碳汇等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有权请求就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益、林业碳汇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6、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时,要充分考虑森林生态功能价值,加大破坏森林资源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

《解释》的第17~21条灵活运用生态修复、损害赔偿、认购林业碳汇、劳务代偿等多种形式要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第19条,明确规定法院在按照民法典1235条规定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受损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

本《解释》是最高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将部分审判执行创新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固定,对法院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完善审判体制机制,不断提升环境司法能力,探索积累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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