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冲突法(国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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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8 07:18

武装冲突法适用的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如何解决好“军事需要”和“法理正义”之间的关系。只注重“军事需要”,毫无顾忌,为所欲为,会冒天下之大不韪;盲目追求“法理正义”,会一败涂地,国破身死。这样的例子在历史上有很多。春秋时期,宋楚泓水之战,宋襄公墨守成规,遵循古礼,不肯半渡而击,坚持与楚国打“堂堂之阵”,结果兵败,自己险些送命。战国时期,秦赵长平大战,武安君白起杀赵降卒四十万,彻底削弱了赵国再成大军的能力,战国后期强国战国衰落,无法抗衡秦国,为秦统一奠定了基础。而白起被认为是杀人如麻,秦国被视为虎狼。宋襄公打仗求“正义”,自己重伤兵败;白起杀降卒,背上了千古骂名,成为自己被赐死的导火索。可见,“军事需求”和“法理正义”不可偏废。古人为我们提供了反例,也为我们提供应对之法。我国古代兵法有奇正之说,兵以正立,以奇胜。就是说,发动战争要做到师出有名,行军作战则要出奇制胜。“正义之师”之名不能丢,但“兵不厌诈”也要牢记心头。因此,“军事需要”可以套用“出奇制胜”,而“法理正义”则是“师出有名”。朝鲜战争,面对以美军为主的“联合国军”逼近鸭绿江边,我国没有直接出手。而是大声疾呼,谴责美国的侵略行为,谴责轰炸伤及我国东北边民。警告美国,我国不会坐视不管,大造国际舆论。同时以志愿军的名义秘密入朝,对敌人进行了措手不及的打击。避免了美国与中国战争的升级,同时在道义上占据主动,军事上达到了出其不意的效果。对越自卫反击战,面对越南的挑衅,我国一再忍让,越南得寸进尺,主动挑起边境冲突,我国此时突然反击,攻入其国境,打完便撤,避免了侵略者之名,又狠狠地教训了越南这个“小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