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轻微“失足”
不再成为“千古恨”?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明确提出: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9月6日下午,2024年第九期思明区检察院青年干警“思·享”会主题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探索法律与人文的黄金分割点。

青年干警蔡银铃、邱扬震、艾泽鹏担任领学人,员额检察官林慧莹、郭妍担任助学人。第四检察部主任付明明主持。


探制度背景
观他山之石
领学人蔡银铃首先从犯罪结构的变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社会治理的创新以及国际经验的借鉴4个维度分析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出的背景。她进一步区分概念,犯罪记录封存不等于犯罪记录消失,封存只是将轻微犯罪记录从常规查询系统中隔离,而非犯罪记录被完全抹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则细化了上述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蔡银铃为大家详细介绍了我国目前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包括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封存内容、封存范围、封存效果等;同时归纳整理了美国、德国、日本、俄罗斯、韩国的相关经验。
论适用逻辑
看法律效果
“轻罪记录封存”与“轻罪前科报告”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领学人邱扬震从辩证的角度分析轻罪前科报告制度的影响,论证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逻辑。

犯罪记录的“标签化”给犯罪行为人顺利重返社会带来一定影响,“一刀切”的做法也不适应当前社会治理的需求。而轻罪记录封存能够弥补上述不足。
从法律效果来看,被封存犯罪记录的人什么情况下有报告前科的义务?能否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特定主体在何种条件下具有查询权?围绕一个个问题,邱扬震展开剖析,讨论深度更进一步。
思制度构建
议程序设置
讨论这项制度,一个问题无法绕开——究竟什么样的犯罪属于轻微犯罪?如何科学划定范围,实践中尚无定论。
“思·享”会的互动环节开启。领学人艾泽鹏发问,干警们台下“亮牌”。正方、反方踊跃发言,各有论据。

将三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独处附加刑的犯罪作为“轻微罪”分界点,你认同吗?
以法定刑作为“轻微罪”标准分界点,还是以宣告刑作为“轻微罪”标准分界点?
……
在观点的交锋中,艾泽鹏带领大家思考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构建,延伸至域外的司法实践经验。谁来实施封存,如何启动封存,何时可查询封存记录?问题虽小,但公平正义恰恰蕴藏在一个个严丝合缝的细节之中。

两位助学人分别立足
未成年人检察和
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实际
展开点评
助学人 郭妍:

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至今仍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信息被泄漏后缺乏救济渠道。我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也在强化对这项工作的监督,通过大数据应用,确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我认为,对犯罪记录的封存应根据犯罪的轻重,制定相应的封存步骤,有所区分。要健全封存后的考察机制,设定考察期,让封存制度充分发挥保护与救赎的作用。
助学人 林慧莹:

从刑事执行的角度来看,对未成年社矫对象开展社区矫正过程中要做好保密工作,解矫后同样需要依法封存记录,否则会使这项制度在执行后端弱化。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帮助迷途者回归正道,有利于犯罪预防和人权保障。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一体化履职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如我们协同社矫机构探索“公益助矫”的生态保护项目,就是预防性公益诉讼与刑事执行监督一体化履职的例子。“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需要我们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让一项项司法制度
充分释放其应有的价值
把“高质效”落实到
每一个案件的办理中
每个检察人
都有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乐学勤思,躬行善享
聚焦社会热点、探讨法律问题、延伸办案思考,思明区检察院青年干警“思·享”会深度融合思想文化阵地与学习交流平台建设,为检察工作现代化谋长远之势,为思想文化建设行长久之策,为检察队伍建设筑长效之基。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思明检察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2024“思·享”会第九期 |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探索法律与人文的黄金分割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