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保障医护安全 看两部法规着力点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郑雪倩 岳靓
制定贴近当地实际情况的法律,对于保护医务人员安全、维护医院安全秩序、防范和消除涉医安全隐患、依法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等,具有重要意义。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属于两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虽然在目的和内容上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在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维护医院秩序、保障所有患者以及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等方面,二者都提出了具备有效性、可操作性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开了个好头,各地可以从中借鉴经验,制定符合本地特色的规定。
笔者梳理总结了二者在保障医务人员安全方面的多个共同点。
明确禁止行为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明确了七大类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具体行为,任何人不得为之。
《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明确了针对医疗卫生人员的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将侵害医疗卫生人员权益的行为归纳为七个方面明确予以禁止,并且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罗列禁止行为。例如明确“扬言或暗示暴力伤害”包含了以言语、文字、图像的方式,寄送恐吓物品干扰医疗卫生人员正常生活。在法律责任方面,包含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将禁止行为和处罚相对应,起到震慑作用。
规定回避诊疗制度
避险是法定权利,但医疗卫生人员考虑到自己的职责,往往选择坚守岗位,不能及时躲避。《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都明确,在医疗卫生人员受到威胁或侵害时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回避诊疗。
如果医患双方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冲突,还要求同一个医生为该患者诊疗,双方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很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回避诊疗制度能够让发生矛盾的双方暂时分开,冷静情绪,有效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要求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严防违禁物品进入医院。既然医院是公共场所,那么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医院就可以和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一样,设立安检门,进入医院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检的,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
在安全检查方面,考虑到上海市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实施安检的能力等参差不齐,《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没有统一规定必须实施安检,而是在充分运用科技识别手段发现风险的基础上,将安检作为备选措施,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安检,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配备一键紧急报警装置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都规定医院要配备一键报警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联网接入公安机关。发生突发事件时,医务人员触发报警装置后,公安机关可以及时到达现场,实施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实现医警联动。
过去,医院发生医患冲突报警,警方来到现场,还要花时间了解情况。如今医院的监控录像直接联网,可以保存现场证据,警方来到现场后,能够节省时间,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纠纷。(郑雪倩 岳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