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民法典》中的妇女权益保护(二)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9-28 10:15

泾渭分明 铁军铁案

为照顾小孩、老人、从事家务等付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纠纷中能否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补偿?

一方婚内所欠债务,另一方需要偿还吗?

今天,由高陵法院宋迪法官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作以讲解!

重点解读:

一、《民法典》在离婚财产分配时对无过错及女方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在婚姻中,女方往往承担较多的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以及其他家务事项,这些往往无法直接转换为经济收益,但对家庭内部却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在借鉴原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离婚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对于赔偿标准,《民法典》规定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二、《民法典》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现实生活中,夫妻中男方投资举债等情形略多,作为不知情的妇女一方有可能对非自身意愿的举债承担责任。《民法典》上述条文的规定,既明确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共同偿还,确保交易公平,也保障了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超出共同生活必要的单方举债,未举债一方不承担债务,保护了夫妻中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法官说法:《民法典》中的妇女权益保护(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