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爱女性
各位姐妹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吗?
今天丹丹妹为大家请来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州市妇联执委、法律顾问蒋继洪律师为大家讲解女性在工作中有哪些权益,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Q
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A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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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知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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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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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工作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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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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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其进行裁退。

女性职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如果女性职工在职期间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可以获得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例如:用人单位存在不足额支付报酬、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行为;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没有存在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破产需要裁员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其他情形。

一直以来,如何平衡家庭和工作,都是每一个已婚的职业女性必须要面对的问题。近几年,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以及法律意识的提高,女性在职场中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如果在工作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
原标题:《巾帼学法|蒋讲法律: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