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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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15:25

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毛新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我委对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长江经济带发展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长江保护提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战略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长江保护步入法治化轨道。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结合南京实际,对保护、利用、管理长江岸线资源的行为予以规范,为保护长江南京段岸线资源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是严格保护本市长江岸线资源的需要。南京长江岸线总长280.82公里,干流岸线长186.55公里、洲岛岸线长94.27公里,长江南京段干流岸线占全省的23%。长江岸线是不可替代的生态资源和经济资源,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要持续共抓大保护,坚定不移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之路,就必须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通过立法切实提高长江南京段岸线资源的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

三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市的需要。长江岸线是南京城市发展的稀缺性、不可复制性资源。开展南京长江岸线保护立法,有利于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好长江岸线资源独有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把长江南京段建成“绿色生态带、转型发展带、人文景观带、严管示范带”,使之成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南京样板”,为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市提供支撑。

二、审查工作基本情况

制定《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去年初被列为常委会立法预备项目和今年正式项目以来,市水务局、市司法局积极开展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为提高立法质量,我委按照立法程序,在常委会分管主任带领下,从去年3月就启动了一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组织开展长江岸线保护专项工作监督。常委会龙翔主任、张俊副主任带队开展专题视察,龙主任对依法做好长江岸线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去年第三十次常委会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我市长江岸线保护工作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会后形成审议意见书交市政府办理。今年第三十六次常委会又听取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二是学习外地的立法经验。会同市水务局赴镇江市、马鞍山市学习南京都市圈城市在长江岸线保护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三是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开展长江岸线保护工作情况网络问卷,征集广大网民的意见建议。根据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长江岸线保护工作”为主题组织“金陵民声——热点网谈”,将网谈意见整理送法规起草小组参考。将《条例(草案)》分送省人大常委会农委和各区人大常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法律助理的意见。四是充分论证研讨。先后5次与法规起草小组研究讨论条例文本,提出意见建议,其中部分建议被吸纳;会同市人大法制(工)委,组织市水务局等11个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市政设计院、市水利规划设计院部分专家,围绕《条例(草案)》中需要规范的重点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法制(工)委从法规文本的体例结构以及制度设计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五是认真组织审查。今年4月25日,召开农委组成人员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形成了审查意见。

委员会审查认为,市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体现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战略思想,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长江南京段岸线保护的责任,规范了管理行为,尤其是专门增设了“绿色发展”专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主要修改意见和建议

审查中,我委对《条例(草案)》中的一些条款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关于总则

《条例(草案)》第九条关于本市推进长江岸线智慧监管系统建设的相关规定,建议增加运用实际操作中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修改为“……运用大数据、物联网、岸坡土体位移定点监测与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在本条开头增加“推进跨行业、跨地区的岸线资源信息整合与共享机制”,以有效发挥技术手段智慧支撑作用,实现岸线信息资源共享。

(二)关于规划和管控

《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列举了编制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的主要行政主管部门,鉴于文化和旅游是长江岸线保护利用重要内容和载体,建议在行政主管部门中增加“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构建职责明确、有效配合的编制规划工作体系。

《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船舶污染管控应坚持生态优先,着力降低船舶污染风险,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提升船舶突发污染事件应急能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建议在本条第二款开头增加“科学设置长江航道上服务区,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和跑冒滴漏”。

(三)关于保护和修复

《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关于堤防和河床保护,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是堤防和河床保护的必要措施,建议在本条“……加强长江河势控导和崩岸治理……”前增加“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

(四)关于绿色发展

《条例(草案)》第四十七条建议加大生态修复支持力度,加快探索财政投入为主、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修复投入机制,明确岸线生态修复原则、标准,细化退出生产岸线的生态化改造和修复要求。同时,加强对长江岸线重大生态修复项目的过程监管、效果评估和长期监测。

(五)关于监督和保障

《条例(草案)》第五十四条为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议在本条第二款“其他有关单位……”前增加“鼓励市民对破坏长江岸线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六)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第五十六条在“……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后增加“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使该条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此外,我委还对《条例(草案)》的一些内容和文字作了修改和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