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新乡凤泉:一纸人身安全保护令打消妻子顾虑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26 07:44

原标题: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新乡凤泉:一纸人身安全保护令打消妻子顾虑

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毛培)“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晓雪(化名)实施殴打等家庭暴力。”近日,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对晓雪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李某与晓雪是一对夫妻。今年4月初,两人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情急之下,李某扇了晓雪耳光,造成其耳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事后,晓雪报警。7月19日,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月8日,案件被移送至凤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李某非常后悔,多次向晓雪赔礼道歉。考虑到家中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晓雪选择原谅李某,但同时也向检察官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他要是以后还打我,怎么办?”

按照法律规定,李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但是如果直接就此结案,并不能打消晓雪的顾虑,也不利于家庭和谐稳定。由此,检察官向晓雪讲述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表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外,检察官还主动介绍,如果晓雪有顾虑,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其起诉。10月11日,晓雪向检察机关提出支持起诉申请。

10月26日,凤泉区检察院就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以及晓雪申请支持起诉一案分别召开公开听证会。担任听证员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及社会人士经讨论后,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可以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赞成检察机关对晓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起诉。

10月31日,凤泉区检察院依法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11月23日,在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下,法院向晓雪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刘立新 毛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