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一儿童节,一个属于小朋友的节日,大家给孩子们带来礼物的是玩具、图书,还是一顿美味大餐呢?借着这个好日子,法院也给大朋友、小朋友们都准备了一份“普法好礼”,一同拆开来看看吧!



什么是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遇到家暴怎么办
案例:2019年7月,小雪的父母协议离婚,约定3岁的小雪跟随父亲徐某生活。2021年5月以来,徐某多次用手、衣架、木棍等对小雪的四肢进行殴打,用小剪刀刀尖扎小雪右手手臂,造成小雪四肢多处红肿受伤,右手手臂多处留下血痂。经鉴定,小雪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2年1月,检察院以徐某涉嫌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月18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徐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22年2月10日,在检察院的支持下,小雪的母亲李某向法院提出变更小雪抚养权的申请,检察院同时向该院发出了《支持起诉书》。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支持意见理由充分,于法有据,予以采纳,并依法作出判决,小雪变更由母亲李某抚养,徐某从2021年9月起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小雪抚养费,直至小雪年满十八周岁止。徐某在抚养关系变更后,在不影响小雪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享有探望权,李某对此应予以协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怎样拒绝校园霸凌
案例:刘某在学校期间,经常受到高年级同学薛某和社会无业人士的欺凌。一日,薛某与几个社会无业人士找刘某索要财物,称不给就会殴打刘某。刘某多次挨打后被家长发现,最终薛某受到学校的处分,而几名社会无业人士也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条:⼈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格权外,⾃然⼈还享有基于⼈⾝⾃由、⼈格尊严产⽣的其他⼈格权益。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条:民事主体的⼈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不得侵害。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五条:⼈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的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文字:张 蕾
原标题:《【敦敦普法】“六一”儿童节,与法“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