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普:《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些内容您要了解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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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7 02:39

  新华保险辽宁分公司认真贯彻落实监管机构和公司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持续开展消费者宣讲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以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大权利为重点,在新华保险辽宁分公司微信公众号刊发“以案说险”消费风险提示系列文章,通过解析案例、提示消费风险等内容增强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欢迎广大消费者关注。

  一、限制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九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二、禁止大数据杀熟

  第二十四条:和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决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三、禁止滥用人脸识别技术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信息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四、严格保护敏感个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个人信息保护法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华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

  五、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列入敏感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确定为敏感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护。

  第三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六、赋予互联网平台特别义务

  第五十八条: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大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

  第六十六条:违法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整改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八、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第六十二条: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推进下列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标准;

  (二)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以及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

  (三)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

  (四)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评估,认证服务;

  (五)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第六十五条: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