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 法院:“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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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10: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消费者遇到商家存在价格欺诈、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近日,建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购买空调而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经过

陈某在徐某处购置格力牌空调若干,总价23000元。使用时陈某发现空调屡次出现问题,便联系“格力”官方售后维修,维修人员发现上述产品室内机机身型号和条码信息在质控查询系统上无法查询,是假条码,因此拒绝维修。经市场监管局介入联络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后,该公司随即组织技术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现场拆解后出具官方情况说明,认定上述产品并非其原装正品。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退还货款23000元并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即69000元。

法院判决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陈某在徐某处购买空调设备并向徐某支付货款,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徐某作为销售方明知其出售的空调设备并非原装正品,但仍以正品商品进行售卖,应认定徐某在销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法院判决徐某退还陈某空调货款23000元并赔偿陈某69000元。

法官释法

商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即是针对商家违反诚信的欺诈行为专门设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如果遭遇欺诈,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可以要求退款退货,还可以要求商家支付所售货物价款的三倍赔偿、商品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进行赔偿。

文:罗兰轩

原标题:《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 法院:“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