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家明令在疫情期间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而一些人民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种类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为此,清流法院梳理了历年来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期能够扫清人民群众对该类犯罪存在明显的认知盲区。


案例No.1
野生动物
不是你想卖就能卖!!!
2016年11月10日上午8时4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将找人收购的十只“石润”和一只已死亡的“寒鸡”,拿到清流县农贸市场摆摊出售时,被清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当场查获。
案发后,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寒鸡”学名:白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石润”学名:棘胸蛙,属国家三有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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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清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Ⅱ级野生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庭审过程中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所在地的村委会愿意承担帮教和监管责任,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动物诚可爱,保护价更高
2016年10月1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把在家中抓到的两只野生鸟(一只灰黑色,一只白色),用绳子绑住挑到清流县农贸市场出售时,被清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当场查获。
案发后,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灰黑色野生鸟种名: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色野生鸟种名:牛背鹭,属国家三有野生动物。
燕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为护农田非法狩猎
判处罚金得不偿失
2018年4月2日,被告人魏某某发现其先后两次在位于清流县嵩口镇“猪高垅”山场山脚责任田里播的淮山、芋子、豆种被鸟吃掉,遂以农药水胺硫磷拌过的稻谷,撒在其责任田内,想将啄食自家农作物种子的鸟类毒死。五天后有村民发现魏某某责任田内有一只死鸟。
经鉴定,该鸟类种类系雉鸡,系国家三有野生动物;从雉鸡胃内容物及现场农田泥土提取的谷粒中均检测出水胺硫磷成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出售、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案件反思:
近期,新型冠状肺炎的爆发和蔓延,让人们的视野重回野生动物的保护。
因栖息地缩减、割裂、质量下降、人文活动干扰等原因,很多野生动物种群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不少濒危物种的栖息地、鸟类类集群活动区域及迁飞通道面临着土地开发、农业开垦、环境污染等威胁。而最受诟病的莫过于不少人吃“野味”的陋习,滋补的错误认知以及猎奇心理作祟,促使不少野生动物被人为非法猎捕,频频被端上餐桌。

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既要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宣传,同时要注重公共健康安全意识宣传,只有民众普遍意识到滥食野生动物利大于弊,甚至要负法律责任,这一陋习才可能会被革除;
另一方面,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福建省高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依法严惩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资源和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对疫情期间发生的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综合具体案件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从重处罚,形成高压打击态势,遏制该类犯罪行为发生,切实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禁猎区:是指国家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在其中进行狩猎活动的地区。这一般是属于某些珍贵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的地区。此外,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地区、风景区,也是禁猎区。
禁猎期:是指国家规定禁止狩猎的期限,主要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野生动物繁殖的季节,规定禁止猎捕的期限。“禁用的工具、方法”,是指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方法,如地弓、地枪,以及用毒药、炸药、火攻、烟熏等方法。
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
清流县有野生动物30目79科343种。其中云豹、豹、水鹿、蟒蛇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穿山甲、豺、黑熊、大灵猫、小灵猫、金猫、河鹿、红角隼、白鹇、褐翅鸭鹃等34种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豹猫、眼镜王蛇、眼镜蛇、白额山鹧鸪等20种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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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豹












疫情防控期间,清流法院上下齐心抗疫,及时研判当前打击非法猎捕行为的严峻形势,制定打击方案,加大严打力度,有效震慑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及时斩断伸向野生动物的黑手。同时,坚持以案说法,扩大宣传效果,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在战“疫”面前,我们最大的贡献就是遵纪守法不添乱!
原标题:《【战“疫”普法】斩断伸向野生动物的黑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