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保护“少年的你”!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今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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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7 14:15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这个属于孩子的节日里,全国的孩子们将收到一份沉甸甸的大礼包: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于今日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原来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 四大保护 ,新增政府保护、网络保护,六大方面保护 少年的你 。

亮点一:网络保护

此次修订中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增加了“网络保护”专章。根据《未保法》的规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直播时,要符合真实身份认证和父母同意这样两个条件。

而对于网络服务的监管,《未保法》也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来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服务不仅要经过特殊批准,而且要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时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否则依旧要罚。《未保法》还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亮点二:政府保护

作为新修订的《未保法》亮点之一, 政府保护 新增设的专门章节,共有 19 条条款,也进一步细化了国家监护制度。

在增设的 政府保护 专章里,明确规定了民政部门临时监护与长期监护的范围,完善了国家监护兜底责任。对于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等 7 种情形,民政部门应该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亮点三:家庭保护

《未保法》提出的 六大保护 中,家庭保护仍然处于首位。新修订的《未保法》亮点之一就是新增了 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 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

1、尊重未成年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2、留守儿童的委托人责任制

父母外出打工,可以将子女委托给别人照顾,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3、严厉十一项禁止行为

除了十项具体的监护制度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十一项禁止行为,如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违法处分或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等。

4、过度“鸡娃”不合理

《未保法》中明确,过度 鸡娃 不合理不合法。在监护人的职责中,明确规定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在 学校保护 一章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亮点四:校方保护

1、校车必须安排安全管理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2、霸凌问题校方不得隐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校园内发生性侵和性骚扰需如实上报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图源:南都周刊

4、将开展适龄性教育写入法律

将性教育写入法律,也是此次新修订的《未保法》亮点之一。针对未成年人对性知识了解不足,很有可能在遭受到侵害后仍不自知或羞于启齿等情况,第四十条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亮点五:九个“首次”

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首次要求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首次系统全面阐述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禁止行为,

首次明确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首次明确了国家长期监护、临时监护的情形,

首次将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纳入法律保护,

首次提出了委托照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要求,

首次将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

首次要求在乡镇(街道)层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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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