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春芳意,三月和风,
满城玉兰,“维爱”相依。
四季安康,万家和合,
满城幸福,“维爱”相随。

今天我们邀请了
浙江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国月
为大家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
陈国月


生活中的强迫结婚,
家庭中的生育问题,
还有日常中的各种性骚扰、
家庭暴力等问题?
遇到以上问题,
姐妹们一定要站出来,
拿起法律武器,坚决捍卫妇女权益!

了解法律为我国妇女的保护性规定。

1、政治权利
��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妇女特有的政治权利——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2、文化教育权益
��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所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保护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针对城乡妇女需要组织妇女接受教育培训。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男女平等;
��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
��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障等权益;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4、财产权益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团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
5、人身权利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
��禁止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
��妇女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含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和家庭暴力。
6、婚姻家庭权益
��婚姻自主权;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对夫妻共同财产等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生育自由等。
二、常见侵害
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而降低其工资或者辞退女职工。
三、法律规定的保护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创造人类文明,
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与实施,
让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
有了专门的法律护航,
为广大妇女构筑一道安全的保护网。
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可以直接联系陈律师咨询。
联系电话:13357668992(微信号同)
好了,今天的微课就到这里,
你的情绪你做主,
愿你每天拥有一份好心情!
我们下次再见!


以和之贵,同绘和合家,共筑幸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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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维爱·微讲堂 | 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