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妇女人权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李明舜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确保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免受歧视,不仅完全否定和彻底废除了旧中国遗留的那些歧视、压迫、残害广大妇女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而且还及时颁布了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新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对妇女的权益加以确认和保护,从而使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历史性的改变。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全国性法律,1950年婚姻法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权利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在婚姻家庭领域掀起了一次深刻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革命。50年婚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男女权利平等和保护妇女权利的基本原则,砸碎了束缚妇女的封建家庭枷锁,使男女双方在婚姻中权利义务对等的理想在中国的历史上第一次成为现实,并打开了妇女从家庭走向社会的大门,从而使其成为一部妇女解放法。之后土地改革法的实施,使广大农村妇女与男子一样分得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从根本上改变了男女在经济上不平等的状态;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出台则为妇女的人身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而1954年颁布的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妇女与男子法律地位上的完全平等,并且强调了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从而使妇女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开启了中国妇女解放的一个新起点。新中国成立后的一系列妇女立法,有效地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使我国妇女获得了历史性的解放。解放后的广大妇女,广泛参加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领域的活动,成为建设和保卫新中国的一支伟大力量。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与此相适应,我国保障妇女权益法治建设也出现了崭新的局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中保障妇女权益的内容不断丰富。特别是1982年颁布的宪法,它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的实际情况,再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妇女与男子法律地位上的完全平等,而且强调了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宪法的这种指导思想为其他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乃至规章、制度的制定提供了法律的依据,指明了方向;而1992年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则标志着我国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以及我国已签署的国际社会有关妇女权益问题人权约法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一时期的我国的妇女立法呈现了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良性互动、社会性别意识逐步纳入立法过程的新特点。


纵览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的中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体系建设,每一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颁布都对妇女的思想、生活、利益和社会地位产生了积极的重要的影响,在中国妇女的解放进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促进推动作用。我们坚信,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体系建设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必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在推动和引领国际妇女人权保障方面做出更大的中国贡献,发挥更大的中国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