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莫侥幸,刑法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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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01:38

7月27日下午,温州市召开全市涉海涉水渔业安全工作紧急视频会议,我县立即按照会议精神,落实县政府部署,压实工作职责,连夜安排渔政执法人员开展电鱼专项执法行动。通过夜间巡查和蹲点电鱼频发水域,在凤溪河流域发现1起电鱼行为,查扣电鱼工具1套,目前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电鱼行为是法律严令禁止和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总有部分人员抱有侥幸心理,只图眼前可见的微薄利益,不管电鱼行为对渔业资源造成的危害,也不顾自身人身安全,在夜间利用地利和昏暗环境等条件逃避渔政执法人员的查处。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年以来在县农业农村局和公安机关的联合行动下,积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缴获电鱼工具超10多套,有效遏制了电鱼行为的发生。

2022年4月22日,周某某在文成县玉泉溪水域使用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6月16日、吴某、吴某某在文成县大峃镇泗溪水域使用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6月25日,郑某某在文成县大峃镇泗溪水域使用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以上3起电鱼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县农业农村局已经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电鱼的危害到底有多大?

一是对鱼类及生态 环境的危害,电鱼作为一种“不留后路”的作业方式,当大功率高压电接入水域时,对水中生物属于“无差别攻击”,就算一时侥幸逃生,鱼类的繁殖器官也已遭到破坏,无法继续自然地繁衍后代和正常生长,长此以往整片水域将失去生机。特别是部分电鱼行为还会导致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等珍稀特有鱼类死亡,破坏我国水生生物的多样性指标。

二是对电鱼者自身而言,为了加大电鱼设备的电压,提高一次性电鱼捕鱼的效率和收益,电鱼者往往会对电鱼装置私自进行改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以及控制不当,容易导致设备漏电引发触电,极易造成电击身亡事故。

三是对环境而言,鱼类大量死亡后变成腐烂的有机物并且沉淀至水域中,导致各类水藻大量生长,浮游生物及微生物也受电击牵连,导致生态平衡被打破。

电鱼为何屡禁不止?

一是社会保护意识有待提高。部分民众不了解电鱼行为对水生生物及生态环境的危害范围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意义的认知有限,尚未养成全社会自觉抵制电鱼等非法捕捞的良好氛围。

二是受传统饮食文化影响。目前社会中依然存在食用“江鲜”“湖鲜”等野生鱼类的饮食习惯,对天然鱼类消费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因此受利益的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导致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时有发生。

三是电鱼收益高设备易制造。由于使用电鱼器具产生的收益较高且操作简单,设备价格较低,制造电鱼器具工艺简单,蓄电池和逆变器体积小、重量轻,携带、使用较为方便。

四是执法取证定性难。电鱼通常发生在夜间或偏僻地区,电鱼行为人一旦被发现,一般会立即将电鱼工具或渔获物丢弃进水体,执法人员现场取证难度大,给后续案件定性和处理造成较大困难。

电鱼触犯哪些法?

目前,打击电鱼活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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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电鱼”莫侥幸,刑法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