坟墓是后代追忆、祭祀祖先
的特定场所
对后人存在着重大的精神寄托
自家祖坟在施工中被损坏
亲属能否要求赔偿?
基本案情
阿王(化名)、阿冬(化名)两家祖坟紧邻而建,年代久远。阿王祖坟重修前坟头及其四周均系长满杂草,埋葬有14个“斤庵”(土制瓦瓶)。
2023年8月,阿冬重修家族祖坟聘请阿成(化名)用勾机在清理场地过程中不小心损坏了阿王祖坟最右边上的一个“斤庵”。之后,阿冬停工,并购买了新的“斤庵”、雄鸡、红布,重新换好损坏的“斤庵”并恢复原状。

第三天阿王及其亲人到了现场,从阿冬口中得知了“斤庵”被损坏的事实,并看了阿冬录制的视频凭证。阿王及其亲人遂报了当地派出所,阿冬指认了恢复原状的“斤庵”。
后双方安排代表进行协商,并签订了协议,但因阿王其他家族成员不同意,该协议被撕毁。2024年8月底至9月中旬,阿王方先重修祖坟,购买材料及聘请师傅费用共计2万余元。阿王方重修祖坟结束后,阿冬接着重修祖坟,并在原址向右移了2米左右,并根据阿王方的意见把坟角做成圆形。

因对祖坟的特殊情感寄托,阿王及其亲属和阿冬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将阿冬及施工人阿成诉至全南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重修祖坟的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家族的祖坟是其家族子孙后代进行祭祀、寄托哀思的特殊建筑物。被告在重修自家祖坟的过程中,不小心损坏了原告祖坟里葬有的其中一个“斤庵”(土制瓦瓶)。虽然不是故意损坏,但是损坏之后被告并非第一时间告知原告,而是单方购买新的“斤庵”、雄鸡、红布换掉被损坏的“斤庵”,并恢复原状,事后第三天原告方成员来到墓地现场才告知原告,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妥。从被告登门口头赔礼道歉和签订的协议来看,被告存在过错,被告方也同意对原告方造成的损失负责。

原告祖坟是一个寄托哀思的特殊建筑物,虽然只是损坏其中一个“斤庵”,但是同样会影响原告整体上的精神寄托,因此原告有理由重修祖坟,原告主张重修坟墓费,应以原告直接支出2万余元为准。
考虑到原告祖坟一个“斤庵”被损坏,造成原告一定的精神伤害,但是被告主观过错程度较小,并且已经登门赔礼道歉,也主动停止重修祖坟,让原告方先修,被告在此事中并无获利,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阿冬向原告阿王及其亲属赔偿重建祖坟费用和精神损害精神抚慰金合计3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坟墓是后代追忆、祭祀先人的特定场所,承载了后代强烈的情感和精神寄托。损毁他人坟墓,容易给死者近亲属及子孙后代造成精神伤害。
在施工作业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勘查,了解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施工时应小心谨慎,如果不慎损坏了他人坟墓或财物,应当积极主动寻求对方谅解,不能私自处理或企图隐瞒。
本案法院依法判决侵权人赔偿原告等人的直接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既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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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修祖坟不慎损毁他人祖坟,全南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