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将套取信用卡的资金出借并赚取利息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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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04:28

“早知道别人刷我的信用卡给我利息违法,我肯定不会把信用卡外借!刷出去钱要不回来不说,还破坏我了的征信,要的利息还得返还。听了法官的解释,我后悔死了!”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调解审结了一起因信用卡套现不能归还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18万元的借据一份,借条中备注本借款刷信用卡所借。原告主张被告持有并反复使用其三张信用卡,后因被告套取信用卡内授信额度金额后无法归还,经结算出具了案涉借条。原告遂诉至前旗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未到庭,原告主张18万元借条中包括未归还的信用卡欠款及逾期利息。由于原告出借资金来源为信用卡资金,需审慎核对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庭后了解到被告因其他执行案件被法院司法拘留,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通知原告去拘留所进行第二次开庭。被告认可确系刷取原告信用卡授信额度金额后无法归还出具借条,但同时抗辩存在按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的情形。经核对,被告在使用原告信用卡期间支付利息万余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被告刷取原告信用卡并支付支付利息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承办法官向双方详细解释了原告主张的借贷认定无效的裁判理由及认定合同无效后的案件处理结果,原告认识到其出借信用卡赚取利息的行为违法后,认可法官的裁判理由,被告也同意将未归还金额返还原告。在法官的主持下,被告将其透支原告信用卡未归还的本金核减已支付利息后的余额在期限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为短期资金周转,经常存在借用对方信用卡的情形。法官在此提醒,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所以不能通过出借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资金。

本案中,原告以向被告出借信用卡并允许其刷卡套现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原告主张的其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们应当时刻警惕不可投机取巧,违法违规。(行政审判庭/周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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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将套取信用卡的资金出借并赚取利息受法律保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