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守住历史记忆!检察公益诉讼助古墓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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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21:42

6月11日是我国第6个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文物古迹一旦被破坏,损失将无法弥补。

近年来,新疆检察机关大力开展“文物古迹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探索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促进文物保护长效机制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等制度,持续加大办案合力,保护好新疆的“露天博物馆”,让文物古迹留存更久远。

绘制:王婷婷

案例回顾

2019年10月,谢某某等9人在博乐市盗掘所属年代为战国至汉代时期的乌图布拉格土墩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9月7日,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谢某某等9人承担乌图布拉格1号墓盗洞回填修复费用4万余元,并通过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同年9月24日,博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谢某某等9名被告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博乐市文旅局使用这笔费用对乌图布拉格土墩墓回填修复,并在古墓葬周围立起围栏及标识。

检察官说

谢某某等9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墓葬地表的封堆,使这类不可再生的国家财产性资源遭到损害,除了让他们负刑事责任,办案团队经过慎重考虑,提了两个诉求:判令9名被告人承担盗洞回填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在媒体上赔礼道歉。

诉求看似简单,却因为没有先例及法律实践,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办案团队顶住压力,坚持理念引领,最终赢得了各界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