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野猪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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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9 01:33

动物是人类亲密的朋友

人类也是动物信赖的伙伴

近年来

寿宁县辖区内普遍存在

使用铁夹、野猪机、土铳等工具

非法猎捕野兔、野猪、黄麂等野生动物的行为

殊不知……

这些行为已经触犯刑法

下面

检小寿带你看一个真实案例

近日,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首起非法狩猎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寿宁县人民法院判决。

●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间,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野猪机(电猫、升压器)等工具,先后在寿宁县坑底乡地洋村“丰田湾”“岩头垅”“野猪湾”山场私拉电网猎获黄麂1只、野猪2只。依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附件的规定,黄麂、野猪的基准价值分别为3000元、500元。

经审理,寿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640元,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000元。

为什么付某某只猎捕三只普通的野生动物就会构成犯罪呢?

检小寿为您解答

01

被告人违反了狩猎法规

被告人付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取得狩猎证,擅自猎捕野生动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的规定。

02

被告人违法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

根据寿宁县人民政府2017年8月8日发布的通告,寿宁县全境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电击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03

被告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

被告人付某某使用“野猪机”私拉电网,设置电击装置猎捕野生动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及寿宁县人民政府通告中规定的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

综上,被告人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无论猎捕何种野生动物,是否猎捕到野生动物,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寿宁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国家经济损失4000元。

检察官提示

国家已经出台法律全面禁食禁售野生动物,野猪、野兔、麻雀等野生动物虽常见,但非法狩猎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仍应承担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大家切莫以身试法。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希望广大群众能引以为戒,珍爱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主动检举揭发非法猎捕,滥食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一起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第一款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无过错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损失和费用的范围】违法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