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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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10:42

第十三条 申报县级传统村落,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申报州级传统村落,由县(市)人民政府从已批准公布的县级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申报省级、国家级传统村落,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从已批准公布的州级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