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我们要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3亿,超过总人口的10%,而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尤为突出。
老年人是社会上一个很重要的群体,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关系到老年人晚年的生活和幸福,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关系到我们的新农村建设成效。法院作为我们党领导下的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更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中出力。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防线,要承担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的责任。近年来,我院在审理赡养案件时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尊老爱老敬老的氛围。我院每年通过开展次法律咨询活动,组织法官走上街头,进入农村,广泛、深入地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老年维权宣传,强化全社会的老龄意识、敬老意识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
二是建立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制度。我院要求立案庭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茶水暖心,一句好话相送,在立案大厅配备供老人使用的老花镜、高椅、笔墨和饮水机以及《诉讼指南》、《举证须知》等免费资料,创造便捷、畅通的诉讼环境。为不能书写诉状口头起诉的老年人作好记录,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并及时转入审判程序。对高龄、行动不便、居住偏远、交通不便的老年人,我们还派员通过电话立案,主动上门,就地开庭审理案件,以方便老年人诉讼。
三是采取以案释法进村办案的方式,为扩大办理赡养案件的社会效果。我院注重选择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乡、村及典型案件到当地就地开庭,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同时健全完善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共同参与、全员上阵的强大的调解网络,做到给老年人撑腰、说话,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根据村规民约等予以批评、教育,让不孝敬老人现象受到严厉谴责,对情节严重者,积极支持诉诸法律,对遗弃、虐待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发挥当事人的亲友在调解中的亲和力,克服“法律胜诉,亲情败诉”的现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对于已审结的赡养案件,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优先执行,充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五是对交纳诉讼费用困难的,依法快速办理诉讼费减、免、缓交手续,给予司法救助。今年以来,我院共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案件30余件,调解结案的占90%以上,对有困难的老年人减、免、缓诉讼费或执行费1万余元。
六是发挥人民法院对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将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指导基层民调组织立足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认真做好赡养问题的调处工作,帮助老年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使赡养纠纷在基层得到及时解决。
尽管我们对赡养案件认真审理,但我们发现仍有很多老人传统思想浓厚,未得到赡养也抱有“家丑不可外扬”、“子不孝,父之过”的自责心理而不起诉。特别是农村老人,只要不挨饿受冻就行,即使这样极低的物质要求也得不到满足。在这种状况下,法院审理的赡养案件仍呈上升趋势。连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都无法满足,精神赡养更无从谈起。农村老人的生存现状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
笔者对南城县法院近年来审理的赡养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老年人得不到赡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原因。我国公民社会保险意识淡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养老方式单一落后。农村老人基本上没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如其子女不赡养,老人就没有最基本的生活来源。
(二)个体原因。一是有的当事人经济确实困难而无力赡养;农村经济不发达,赡养人自身家庭负担较重,生活困难。二是多子女家庭互相推卸赡养责任。子女间的非正常攀比。三是一些子女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较差,只知向老人索取,却不愿回报老人。四是子女分别赡养父母,其父或母先亡后,就不肯再负担另一个老人的生活。 五是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不承担已丧失子女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在渐入老龄化的社会中,仅凭运用法律手段老年人的生活问题,无异于杯水车薪,还要借助全社会的力量,从机制上,观念上来人创造爱老、敬老的浓厚氛围,共同构建社会和谐。
1、建立新型的农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低水平、广覆盖、适度保障”的原则。确保能保证农民养老基本生活需要,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应由政府制定并主导实施,,计算出每人每年需要交纳的保险费用,对其实行“五五制”的办法,个人承担50%,村集体和国家共同承担50%。针对不同层次和水平的农村养老保险建章立制。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参保工作。
2、扶持民营养老机构发展。加通过政府引导,积极探索养老机构投资多元化、市场化,实行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民营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对现有的养老机构要加强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充实工作人员,增加工作经费,严格监督管理。
3、发展居家养老。依托社区的居家养老成为各方认同的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模式。采取专业人员上门服务、自愿者助老行动、老年互助活动。由社区建立与其远居的子女或亲属定期联系制度,保证发生紧急情况时能迅速到位。加大对服务人员的素质培训,真正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4、完善医疗制度。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完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功能,为农民群众提供价格低廉、质量可靠的卫生服务,并提高大病补助标准,缓解老人因病致贫的困难,提高他们的生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