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颁布《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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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13:44

  五、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严控堆场、码头扬尘污染。钢铁、火电、建材等企业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大型煤场、物料堆放场所应当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开展干散货码头粉尘、港口作业扬尘专项治理。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或封闭储存设施的建设和设备配备。到2020年,主要港口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
 

  加大城市扬尘控制。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绿色施工”,严格施工工地和渣土运输监管,强化扬尘管理,减少一次颗粒物排放。全面推进施工标准化管理,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道路进行地面硬化。实施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料仓和传送装置的密闭化改造。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严格执行冲洗、限速等规定,严禁带泥上路。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控制道路交通扬尘污染。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85%以上。
 

  六、推进区域联防联控
 

  完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及时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积极推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加强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有效保障用地安全
 

  落实国家“土十条”,制定实施盐城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强化土壤环境综合监管,优先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加大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实行土壤分级分类修复治理。
 

  一、开展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
 

  制定《盐城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逐步建立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监管
 

  根据工业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三、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按规定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2020年底前逐步建立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逐步建立分类清单。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明确管理要求。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五、加强未开发利用土地保护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强化空间布局管控,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对土壤污染严重的设施和场所。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第五节持续加强生态保护,不断增加生态产品
 

  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 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严守生态红线,进一步加强盐城珍禽、大丰麋鹿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强化滩涂湿地修复治理,推进沿海百万亩生态防护林工程,不断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多的生态财富。
 

  一、强化生态红线区域保护
 

  根据《盐城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明确不同类型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管理目标和空间管制要求,实施分区分级管控,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红线区域占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235%。加强生态红线区域内项目、设施的排查摸底,对保护区内不符合保护要求的项目加大整治力度,明确时限要求,及时关闭、拆除原有违法违规项目,同步做好生态修复,确保红线区域生态质量稳步提高。加强生态红线区域统一监督管理,落实分级管控措施,禁止对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域的蚕食破坏,严控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域内开发建设活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按照《盐城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和《盐城市区生态红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评估考核工作,评估结果与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相挂钩。
 

  二、推进自然湿地保护与修复
 

  加强盐城湿地珍禽和大丰麋鹿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提高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建立相应科研基地,完善仪器设备。到2020年,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全部达到国家规范化建设要求。新建大纵湖、九龙口、马家荡等湖泊湿地示范区,加快实施河坡生态养护、滩涂植被生态恢复,实施退耕退渔退养、还林还湖还湿工程,逐步修复退化湿地,增强生态自然修复功能。因地制宜推进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湿地创建国家湿地公园。到2020年,全市规划建设1-2个符合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要求的湿地公园,各县(市、区)建立3-5个湿地保护小区,新增受保护自然湿地面积62万公顷,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0%。
 

  原标题:《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