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的统计:“平均每件独家原创短视频作品被搬运侵权5次,短视频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短视频在经历了一段爆发式发展阶段过后,开始集中出现各类不同的侵权形式:影视素材二次剪辑、文字搬运改编、背景音乐的任意使用......人人都是“创作者”的时代,人人也都面临侵权与被侵权的风险。
对此,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接连出台新的政策规范和联合声明,对短视频的创作作出诸多限制,不少人感叹短视频创作的“寒冬”已来。2021年6月1日,新《著作权法》生效,部分修订针对近年来涌现的新的作品类型和传播方式,作出法律条文的增设和调整。
本文将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围绕新《著作权法》中与短视频的制作、传播密切相关的修订内容逐一解读,下篇针对近期短视频行业内密切关注的几大热点法律问题进行剖析。
新法修订之前,大多数短视频在审判实务中被归类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类电作品”。但是在涉及电影作品的网络侵权案件中,几乎不会讨论涉案电影是否具备原创性——电影作品具备原创性是普遍被接受的。但是,短视频的原创性认定显然需要一套区别于电影作品的标准,“将短视频作品归类到类电作品中,其实是一个权宜之计,是当前不得不对短视频这种大量存在的作品形式给予的临时补救。”[1]
新《著作权法》中,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也就是“类电作品”统一修改为“视听作品”,删去与电影相关的限制性定义,外延扩大,辐射的作品类型大幅增多。
新修《著作权法》进一步强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法人性质,并且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收取使用费,并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以完全透明的服务和收费机制向权利人和公众履行其职能。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能够为短视频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支撑。作为一种新型作品表现形式,短视频的数量规模已经较大,若能建立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则必然有助于实现对他人使用短视频的快速授权,有助于在侵权发生后进行快速申诉和维权。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作品的著作权行使须协商一致。新《著作权法》新增了合作作者在协商不一致情况下,如何行使作品著作权的规定,合作一方不得单独实施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该作品的权利。除此之外的其他权利,合作一方可以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单独行使。
由于短视频类型丰富多样,合作作品数量也很大,各类红人主播也习惯于用合拍作品的方式相互引流。新法对合作作品部分权利的行使进行了详细规定,可以有效避免未来因合作作品的相关权利的纠纷。
新法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了一条兜底说明,即“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兜底规定的范围非常广,比如对原影片内容的泄密、截流、诋毁等,都可能被纳入该情况内,其核心的关注点在于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该要素从行为结果的角度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评判,如果使用行为与著作权人正常使用作品的行为之间没有冲突,不会对著作权人产生影响,则能够被判定为合理使用。
新法新增了有关“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的相关规定,随着大数据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目前头部内容运营平台都会采取技术措施来抓取和移除侵权内容,配合后续的限流、封号等操作,能够较为高效地限制侵权人的行为。因此,新法对于侵权者对此类技术措施的回避、破坏进行了规制,同时还将外延扩大到提供此类违法服务的个体。
新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侵犯他人著作权将面临的赔偿额上限大大提高。
新法引入了证据出示令制度和举证妨碍规则,即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如果权利人已尽到必要举证责任,如果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由侵权人掌握,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证据,如果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证据的,法院可以直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这意味着将来若发生侵权纠纷,各大短视频平台在被侵权人已经尽到举证义务的前提下,也可能会负有举证责任。
至此,上篇针对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与短视频行业相关的部分条文进行了初步的解读和评析,下篇还将针对短视频受保护的条件、二次创作、短视频模板保护、版权平台化等几大热点法律问题进行逐一剖析,敬请期待。
[注]
[1] 丛立先.论短视频作品的权属与利用[J].出版发行研究,2019(4)
编辑:Shawn
来源:中伦视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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