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市部署要求,我县持续深入推进沿海渔港环境整治工作,在前段全力整改基础上,从即日起集中开展沿海渔港环境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影响渔港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渔港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一、渔港环境卫生清理
1、渔港港区道路、生活区及办公区
渔港清洁人员应保持渔港道路、码头路面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其路面网具、塑料、生产废弃物等生活生产垃圾及时清理,避免堆积,做到每日一清。
渔港经营者(工商户)应该保持门口的清洁,无杂物堆积,包括地面、墙壁、台阶、所涉范围等公共区域,定期清理这些区域,确保没有垃圾、污垢或杂物。
渔港办公区域应该保持干净、整洁,做好日常卫生打扫,无堆放废物区域。
渔港码头、道路应合理设置垃圾桶(箱),在港人员应该将生活、生产垃圾投放入垃圾箱内,卫生管理小组须定时清理。
渔港经营者应设置专门的车辆停放场所,标志(线)清晰,负责管理车辆停放秩序。
渔港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公共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2、渔港码头区域
渔船应有序停靠,船东或船长监督,禁止将船舶上生活和生产垃圾或废弃物乱丢乱放,应放置到垃圾收集点,进行统一回收处理;禁止将生活污水直排或乱排,应倒入污水收集桶内,进行统一处理;渔船卸完鱼获后,应该协助渔港卫生清洁员,对码头场地进行打扫,保持渔港码头整洁、无异味。
按照码头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码头功能区,设置锚泊区、卸货区、加油区;各区域界限清晰。
渔港经营企业应该派专人负责码头生产作业秩序,并建立并靠泊管理制度;定期对码头系船柱、岸电箱等基础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持其设备设施规范,外观良好。
渔港码头或周边内禁止非法拆解渔船,未经批准禁止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未经批准禁止油漆、除锈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水域
渔港经营者或委托物业公司负责定期清理港池漂浮物和浮油,对在港渔船向水域直排、倾倒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甚至还有污水行为,有责任上报生态环境部门或渔业执法部门。
二、渔港污染物收集设施
渔港应建设危废间,用于贮存废旧机油和含油污水等危险废物,渔船在产生中如果产生废旧机油或含油污水,靠岸后应联系危险废物负责人员进行回收统一处理,禁止向海域排放,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渔港码头应合理配置污水收集装置,派人定期处理;在生活区、办公区配置带盖垃圾桶;
渔港经营单位应该设置固体废物收集场所及储存设施;
渔港合理配置环保厕所,并正常运行;
对于渔港固体垃圾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转运、处理;
对于废机油、含油污水等危险废物委托具备资质的公司进行统一回收处理;
三、渔港污染环境违法处罚法规(摘要)
根据《河北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冀农规【2023】 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内容摘要如下:(一)出现“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违法行为裁量阶次:
①较轻情况:“小型渔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自由裁量基准:“未造成水污染的,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造成水污染的,罚款三万元至六万元,并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②一般情况:“中型渔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自由裁量基准:“未造成水污染的,罚款三万元至六万元;造成水污染的,罚款六万元至十二万元,并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③严重情况:“大型渔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自由裁量基准:“未造成水污染的,罚款六万元至十二万元;造成水污染的,罚款十二万元至二十万元,并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二)出现“渔港水域内拆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裁量阶次;
①一般情况:“造成一般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自由裁量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②严重情况:“造成较大以上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
自由裁量基准:“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情况:“造成重大以上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
自由裁量基准:“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3)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4)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
(5)违反本法有关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和管理规定的;
(6)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1)项、第(2)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3)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4)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有前款第(5)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擅自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生活垃圾的,按次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调查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希望渔港所有人员自觉遵守卫生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努力,共同创造一个优美、清洁、生态友好的渔港环境。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为建设美好的渔港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预祝我们共同的家园——渔港天更蓝、水更清!
原标题:《渔港环境污染整治明白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