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范围方面,我国理论中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学者们大多认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如湖北人或者湖北省的环境保护组织可以到河北省起诉白洋淀的水污染行为。这个设想和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还是有一定区别的。美国法院的判例把视觉美感、娱乐享受等利益的损害纳入实质性的损害,其目的是认定原告与损害之间的利害关系,以最终认可原告的起诉资格。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成为环境公民诉讼的原告,因为尽管这种实质性损害的范围非常广泛,视觉美感、娱乐享受等环境利益的损害也被纳入进来了,使原告很容易获得起诉资格,但是,“实质性损害”毕竟也是一种条件,在很多情况下还是可以把一些不符合“时间”、“地域”和其他要求的原告挡在门外。如成员都是一个州的环境保护组织去起诉遥远的其他州政府的内湖水质保护行为,其起诉权因为利益没有受到任何实质性的损害就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一个无家可归的人在流浪的州起诉州环境保护局,说他的环境利益受到损害,其有关环境利益受到损害的陈述也不会得到法院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