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经2021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根据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地方配套法规进行修订,是全国省级层面第一家。
修订后的《条例》共10章88条,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 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特殊保护等方面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进行全方位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其中,对照原条例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特殊保护”三章,新增52条、修改32条、保留4条、删除25条。
《条例》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和家庭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参照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根据《条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
对于家庭保护,《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权、隐私权,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对于学校保护,《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保设施,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寄宿制学校还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
对于社会保护,《条例》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建立从业查询制度,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对处于尚未作出违法犯罪生效处理决定的人员,暂缓录用。
对于网络保护,《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强网络安全意识,谨慎管理成年人所使用的支付账户、网络游戏注册账号,避免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网络支付账户、网络游戏注册账号进行网络消费或者接触不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
《条例》明确政府保护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条例》明确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孤儿、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重病未成年人等困境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风险预警、分析研判和干预处置。
查看《条例》全文请点击:《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附全文)
撰稿:人大论坛融媒体
编辑:甘玥
编校:吕跃
更多内容,为您推荐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 谌贻琴主持并讲话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闭幕 慕德贵主持并讲话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附全文)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附全文)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最新变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592人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上半年经济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经济工作安排的报告
首次!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省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
定了!全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来啦
高质量谋局开新篇 | 省人大常委会有序拉开“一点十面”活动序幕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