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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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8 19: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科技投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及技术信息,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者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及流程、数据、配方、诀窍等。
  
  企业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来源是:
  
  (一)以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合作、技术引进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获得;
  
  (二)经自行开发研究或者委托开发研究获得。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保密措施是:
  
  (一)企业对技术秘密明确划定密级和范围;
  
  (二)企业与知悉或者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及有关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或者提出书面的保密要求并经签名确认;
  
  (三)企业对技术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等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控制手段。
  
  第五条 企业没有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致使有关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泄露的,不受本条例保护。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技术秘密,不受本条例保护。
  
  属于国家技术秘密的,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 不同企业独立开发出同一非专利技术的,无论时间先后,均可自由使用、转让或者披露该技术。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协助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对侵犯企业技术秘密案件中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
  
  第二章 企业技术秘密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有关技术秘密保护的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使本企业的技术秘密管理制度化。
  
  企业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他人开发的科研项目,应当在立项时确定是否需要保密。
  
  第九条 企业可以参照下列标准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
  
  (一)技密AA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
  
  (二)技密A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技密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
  
  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的技术秘密,其密级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条 企业可以根据技术的生命周期、成熟程序、潜在价值和产品市场需求等因素,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确定的,保密期限为10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技术秘密明示确认:
  
  (一)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标识“▲”标在首页的左上角,“▲”前标明密级,“▲”后标明保密期限;
  
  (二)非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前项规定的标识方式标在易于识别的地方;
  
  (三)对涉密的计算机及相关技术,应当采取防辐射等有效措施进行加密;
  
  (四)对于不易标识的技术秘密应当用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秘密的密级以及保密期限如有变更,应当在原件上作出明显标志并及时通知保密义务人。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涉及技术秘密的科研、办公、生产车间等场所,按涉密的程度,确立不同的保密等级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不泄露技术秘密。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保密岗位和密级与员工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协议;也可以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有关的技术秘密保密条款。技术秘密保密协议或者条款可以在员工任职之初签订。
  
  企业在对外交往中可以根据技术秘密保护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提出保密的书面要求,或者与之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技术秘密保密协议或者条款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保密的内容与范围;
  
  (二)保密的期限;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协议或者条款的员工在保密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技术秘密,不得泄露技术秘密;约定的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鉴定、评审、论证、评估等活动时,企业有权提出保密要求,参与者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遵守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