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然生态保护股(审批股)负责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计划、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全县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开展生态乡镇、村和生态示范建设,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就环保方面参与制定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及可持续发展纲要;负责全县开发项目、建设项目、治理项目立项的环保审批,审核环境评价、环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监督管理县城环境和县内企业污染防治,负责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三废”综合利用等有关工作;负责环保先进单位考评和清洁文明单位环保验收。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监督指导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监控重大资源开发活动可能引起的生态破坏;负责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并协调全县自然生态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提出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本县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恢复、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保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和珍惜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负责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组织工作;监督全县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及放射废物的存放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