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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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30 11:44

第十八条 景迈山保护区内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不得擅自猎捕或者采集。因教学、科研确需在景迈山保护区猎捕或者采集野生动物、植物标本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和作业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