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工读学校作出明确规定,使得工读学校有了明确的基本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200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强调,把工读学校办成教育、矫治、挽救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中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20号)要求: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5]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