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待定
【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名称
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土默特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1.监督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中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告知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责任人,督促整改。
3.督促整改责任:督促相关责任人按照整改报告内容进行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违法案件发生的;(二)不依法受理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或者拖延、拒绝处理案件,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四)泄露案情或者举报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职权干扰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