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园地】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对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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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0 11:38

对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处罚【街镇】

管理依据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法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复建优秀历史建筑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共同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迁移、拆除和复建优秀历史建筑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处罚依据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由市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三到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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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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