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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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3 06:14

普法栏目《苗乡“法”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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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未满14周岁的小丽到彭水县某医院就诊,该院医生通过检查得知小丽感染性病,便安排小丽住院治疗,但并未将小丽感染性病一事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及报警,导致该案未能及时案发,后被害人小丽的亲属发现有异常并报警。2022年,彭水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涉事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情形,及时以线索移送的方式督促彭水县卫健委严肃查处。彭水县卫健委给予该医院全县通报批评并被记不良执业行为、该院院长记过处分,该医生全县通报批评并被记不良执业行为的处罚。

强制报告制度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未保法增加、完善了多项规定,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在强化法律责任、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亮点颇多,其中尤以强制报告制度引人注目。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事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属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当其发现未成年人患有性病时,第一时间便应当合理推断该未成年人可能遭受性侵害,并按照强制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存证据、安抚未成年被害人。而该医护人员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导致本案未能及时案发,不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该涉事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处分。

强制报告制度义务主体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各类组织: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室、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强制报告制度具体规定了

九类需要报告的情形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使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形。

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民族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国家民族的大事,虽然强制报告制度的义务主体并未涵盖到每一个公民,但他仍需要大家的共同支持,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向大家发出呼吁,如果您是强制报告制度义务主体,请您严格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如果您是普通群众的一员,当您看到孩子们正在面临或者疑似面临不法侵害,请你伸出援助之手,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帮助孩子们走出困境。

来源:彭水融媒体中心

责编:廖凤莲

编辑:严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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