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为水务工程补短板、水务行业强监管,切实加强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河湖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要求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设立界桩等保护标志,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同时为实现《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构建水城共生的蓝网系统、建设水城共融的生态城市”的规划目标,继续深化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全市开展了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通州区水务局2018年启动了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委托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完成了117条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为通州区河道的管理、水利工程保护以及河长制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水环境安全、生态安全、水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 河流水系
通州区位于海河流域的北运河和潮白河两大水系。根据水利普查成果,通州区境内4级以上流域面积超过10k㎡河流共计26条,境内河长271km。
北京城市副中心155k㎡范围主要涉及河道有温榆河、北运河、运潮减河、通惠河、小中河、中坝河、凉水河、萧太后河、玉带河、镜河、减运沟和翟减沟等24条河流。

图2-1 通州区河流水系示意图
3 划定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
(2)保留河道基本空间的原则。本着科学、合理、适度的原则,为河道保留基本的行洪空间及堤岸工程的安全空间。
(3)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在保证河道行洪安全的前提下,考虑到通州区作为城市副中心的特殊地位,城市建设区土地资源紧缺特点,尊重历史,根据河道实际情况及管理需求,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4)坚持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划定地位和作用较为重要、已经规划或达标治理的中小河道,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
4 划定依据
4.1 法规及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2)《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8月修订);
(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4)《北京市市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清障范围》(1989年3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89)厅秘字第13号批复);
(5)《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
4.2 技术文件(1)《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年—2035年)》;
(2)《北京市防洪排涝规划报告》(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2016年6月);
(3)《通州区河道蓝线规划》(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8年7月)。
5 划定范围
本次划定通州区范围内河道117条,总长度613.9km,其中区级河道39条,长度约232.6km,镇级河道、沟渠78条,长度约381.3km。另外市级河道7条,境内总长度约137km,由市水务局组织划定。
6 划定标准及成果
6.1 管理范围(1)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采用《北京市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1989)厅秘字第13号批复及《北京市防洪排涝规划报告》中关于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2)区管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河道特点、功能及标准,分为有堤防和无堤防两种情况,分别划定管理范围。
有堤段河道管理范围采用河道上开口线外延一定的宽度确定。根据河道堤防标准,综合考虑规范要求的最小堤顶宽、堤顶巡河路、堤坡和护堤地的宽度,确定管理范围线为河道上开口线向两侧外延不小于20m。
无堤防河道主要考虑河道岸坡的安全,以及巡河路、抢险通道等河道管理需求。根据河道治理标准,确定管理范围线为河道上开口线向两侧外延不小于7m。
6.2 保护范围市级河道的保护范围,采用《北京市防洪排涝规划报告》中关于市属河道的保护范围划定成果。
区级、镇级河道保护范围宽度按不超过《通州区河道蓝线规划》中确定的河道滨水绿线划定。
6.3 划定结果市级河道由市水务局组织划定,温榆河、北运河、潮白河堤防管理范围为上口线外延50m,保护范围线为上口线外延150m。运潮减河、通惠河 、凉水河管理范围为上口线外延7~40m,保护范围线为上口线外延70~100m。
区级河道中,萧太后河、玉带河等13条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上口线外延20 m~25m,保护范围线为上口线外延30~70m;减运沟、小盐沟等18条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上口线外延7m,保护范围线为上口线外延20~30m;镇级河道、沟渠的管理范围为上口线外延7m,保护范围线为上口线外延20~30m。其它沟渠参照镇级河道的划定原则执行。划定成果汇总详见附表。
7 管控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的相关要求:
(1)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编制防洪评价报告,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2)河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标图立界。
(3)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毁损堤防、护岸、闸坝、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等附属设备。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4)在河湖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填湖、填河造地、明河改暗河;设置固定停车场所;修路,或修建园林小品、临时性建筑物;爆破、打井、采沙、取土、堆放物料等,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对于河道管理范围与市政、交通道路等管理范围交叉重叠的区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市政交通部门共同管理。日常维护由市政交通部门承担,汛期为保障防汛抢险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作出紧急处置。
(6)对于未实现规划的河道,管控以现状河道为主,按照现状河道上口线外延一定宽度作为河道管理范围,河道上口线和管理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7)管理范围划定后,严格控制新增建筑物和构筑物,逐步消减原有存量建筑物和构筑物。
(8)其它无规划的现状河道参照本次划定的河道管控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