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巾帼法律服务团做客山东广播电视台《周末说法》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3-04 12:18

开幕致辞及介绍年会主题及目标

15:30-16:30

公司总经理发表年度总结报告

16:00-17:30

公司各部门经理分享部门年度工作成果及展望;

17:30-18:00

茶歇及自由交流时间;

18:00-19:00

晚宴及欢迎致辞;

会议流程

15:00-15:30

开幕致辞及介绍年会主题及目标

15:30-16:30

公司总经理发表年度总结报告

16:00-17:30

公司各部门经理分享部门年度工作成果及展望;

17:30-18:00

茶歇及自由交流时间;

18:00-19:00

晚宴及欢迎致辞;

围绕当前社会比较关注的老年再婚女性权益维护热点话题,2月24日上午,2024年第2期专为女性设计的普法讲堂在山东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频道《周末说法》演播厅开播,淄博市巾帼法律服务团成员于芳、徐蓓蓓、谭娜与博山区妇联副主席刘宁宁4位嘉宾做客直播间。她们立足岗位、结合经验,通过案例从老年再婚夫妻的财产权益、债务承担、赡养及遗产分割等方面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本次活动由山东省妇联主办、山东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频道承办、淄博市妇联协办,山东广播电视台和齐鲁女性客户端融媒体直播,学习强国平台、闪电新闻客户端、蜻蜓FM、喜马拉雅FM同步直播,即时收看人数超17万人,收听人数超50万人。

于芳紧紧围绕“老年再婚夫妻的财产约定保证书是否有效”、“老年再婚夫妻如何避免房产等财产分配争议”话题,分享再婚老夫妻的房改房分割及离婚经济帮助问题办案经验,并详细解读《民法典》中关于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期话题:【老年再婚夫妻的财产约定保证书是否有效?】【老年再婚夫妻如何避免房产等财产分配争议?】

典型案例:男女双方再婚时男方60多岁,女方50多岁。男方70岁的时候,发生一场车祸,女方悉心照料对方直至能正常行走。女方女儿在成都定居,2022年生育二胎后需要母亲帮忙照顾孩子,男方不同意,女方执意前往成都,其间男方多次打电话催女方回家,女方以脱不开身为由予以拒绝。2023年夏天,女方自成都返回后,男方不允许其进家门,女方只能寄宿在亲戚家。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给予每月1500元的离婚经济帮助。

同时,女方出具男方婚前书写的承诺书:“我自愿将现住房和所有的家产包括存折全部给王某,我只要我的书籍和工资卡。特此承诺。”女方因此要求平均分割现在居住的房屋。该房产为房改房,为男方与前妻共同取得,前妻去世后此房参加单位房改,房屋产权单独归男方所有。

律师分析

1.房改房的财产归属问题。房改房产权登记发生在男方前妻去世后,产权直接登记在男方名下,虽然享受了前妻的工龄优惠,但是该种优惠仅属于政策性补贴,并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在男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有效的前提下,房屋不能视为男方前妻的遗产。从本案分析:对于男方缴纳的房改房的房款,女方在无证据证明属于男方与女方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该房屋应当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2.“承诺书”的认定问题。承诺书属于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男方在房产未变更登记至女方的前提下,可依法撤销赠与,女方无法根据承诺书的内容要求男方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3.对于女方主张自己没有生活来源、没有住房,要求男方给予离婚经济帮助的诉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男方有稳定退休金,女方无经济来源、无住房的前提下,男方应给予女方离婚经济帮助。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女方要求的离婚经济帮助,由男方向女方每月支付1500元经济帮助费用。

徐蓓蓓通过两个典型案例,生动详实地讲解了老年再婚女性在房产等财产分配及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为老年女性再婚后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借鉴。

本期话题:【老年再婚夫妻如何处理赡养及遗产分割问题?】

典型案例一:男方与前妻生育一女儿,村里进行拆迁安置时,他们共分得一套安置房及一笔补偿款。后来双方离婚,女儿的抚养权及安置房归前妻,拆迁补偿款归男方。男方用补偿款购买一套安置房后与女方再婚,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在该房中,女方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后男方突发疾病去世,未订立遗嘱。女方为取得房屋产权,与男方的女儿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支付12万元房款,约定该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的女儿要无条件配合办理产权登记。后办理产权登记时,男方女儿以其母亲曾经也是配偶,也能继承为借口,要求女方再给钱,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协商不成,女方将男方的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其配合进行产权登记。

律师分析

男方与其前妻所共有的房屋在二人离婚前已被征收,并且在离婚时已对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做了分割处理,现在争议的这套房屋是男方离婚后用其分得的补偿款所购买的,该房屋与其前妻无关。男方去世后,因无遗嘱,法定继承人只有女方及男方女儿。现男方女儿又与女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且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男方的遗产,故女方已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女方诉请确认该房屋为其所有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男方的女儿作为男方的继承人,有协助女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义务。

最后,法院支持了女方的主张,房屋顺利登记在女方名下。

典型案例二:男方与前妻婚后在农村宅基地上共同建造了五间房屋,并生育了四个孩子。前妻去世后,四个孩子霸占五间房屋并把男方赶出家门,男方只能在租赁的一处集体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棚临时居住。之后,男方与邻村的女方登记结婚,女方户口迁至男方所在村,婚后在集体土地上拆除小棚,陆续建造了几间房屋。几年后,建造的房屋面临拆迁,当时男方因病住院,其大女儿经手办理拆迁事宜并领取了拆迁款。不久男方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女方找到男方大女儿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及男方银行存款,男方大女儿主张该拆迁补偿款及银行存款与女方无关。

律师分析

1.关于男方与其前妻在农村宅基地建造的五间房屋分配问题。当时四个子女都没有成年,没有参加房屋建造,因此该五间房屋属于男方与其前妻的共同财产。前妻去世后,五间房屋其中的50%份额作为前妻的遗产,应由前妻的法定继承人(男方及其四个子女)继承。具体到男方名下,其对该房屋享有的份额为:自己本身占50%份额,从前妻遗产中继承到剩余的1/5,总计男方拥有整个房屋的60%份额。男方去世后,该房屋的60%份额作为他的遗产,应由女方和男方的四个子女共同继承,所以女方可以继承五间房屋资产的12%份额。

2.关于女方与男方婚姻存续期间,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以及男方名下的银行存款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建造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银行存款即应该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中50%份额归女方个人所有,另50%份额作为男方的遗产,由男方的继承人(女方、男方的四个子女)共同继承。女方可以拥有拆迁补偿款以及银行存款总额的60%份额。

男方生前一直与女方共同生活,女方对男方也尽到了扶助义务。现女方已经年老体弱多病,没有收入来源,为了使其能够安度晚年,在分配遗产时应予适当多分。经过调解,女方与男方的四个子女接受了调解方案,现在女方与男方子女关系比较融洽。

谭娜结合从业多年处理婚姻家庭领域案件经验,对“如何界定老年再婚夫妻所承担的债务”问题进行详细解释。

本期话题:【如何界定老年再婚夫妻所承担的债务?】

典型案例:女方在与男方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前来咨询律师相关法律问题。男方与女方再婚后相安无事过了五六年,后女方出轨被男方发现,女方向男方提出离婚。男方主张女方应共同承担一百多万的债务,原来男方背着女方炒股,这些欠款分别是欠银行、小额贷公司及亲戚朋友个人的债务,金额少则三万、五万,多则十来万。女方怕男方的债务会牵连到自己婚前购买的房产,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写明“个人所欠的债务归各自承担”,认为再婚期间男方的债务与女方无关。

律师分析

1.夫妻之前的离婚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在离婚纠纷中,对于债务的约定仅在夫妻双方内部有效,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是调解书规定了对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偿还,也仅是对夫妻双方内部有效,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或按比例偿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女方再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否会被法院执行?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原本就采用分别财产制,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进行偿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即使是没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也会被执行用来偿债,再婚女性因婚姻可能导致的债务风险非常大。

刘宁宁围绕”幸福护航”婚姻家庭辅导及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从阵地建设、关口前移、部门协作和品牌打造四个方面,分享了淄博市博山区妇联的工作经验。

本期话题:【如何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及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淄博市博山区妇联于2018年10月正式成立婚姻家庭辅导中心,5年多的时间,中心为7500余对新婚夫妻提供婚前辅导,为2871对申请离婚的夫妻提供离婚前辅导,超过1/3的当事人暂缓或取消离婚登记。博山区婚姻家庭辅导中心被评为全省“优秀婚姻辅导服务组织”。

经验做法

加强中心建设,夯实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基础。中心现有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辅导师、人民调解员等志愿者共24名,主要为离婚当事人提供离婚辅导服务,并对新人开展婚前辅导。坚持关口前移,拓宽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领域。各镇(街道)均建立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和婚姻家庭辅导站,定期开展线上线下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编排婚姻家庭系列情景剧在基层展演,宣传现代文明婚恋观。强化部门协作,汇聚婚姻家庭辅导强大合力。与区委政法委推动全区290个村居实现妇女议事会全覆盖,搭建起妇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新平台,畅通了妇女群众诉求新渠道,也为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供了群策群力新路径。与法院联合开展家事纠纷诉前调解工作,设立家事纠纷调解室,成立家事审判庭,共调解各类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案件100余起。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反家暴”双向联动工作,将可能引发婚姻家庭矛盾的苗头性问题化解在萌芽。丰富“孝乡家安”品牌内涵,源头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开展“平安家庭”活动,每月集中开展普法宣传,定期邀请律师开展法律知识专题培训,引导妇女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以家庭“小和谐”实现社会“大平安”。

各级妇联组织收听收看

供稿:市妇联权益部

原标题:《淄博市巾帼法律服务团做客山东广播电视台《周末说法》——解读老年再婚女性权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