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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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9 11:44

《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

2019-12-11 18:16

《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于2018年8月30日由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0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旨在加强梵净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用法治力量守护好梵净山这一世界级宝贵资源。旅游江口特开设专栏持续播出保护梵净山的相关内容,今天播出第一期,让我们一起来学习《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 》的第一章内容。

《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梵净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规范资源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梵净山内规划建设、资源环境保护及其相关利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梵净山,是指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包括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与其相邻的印江洋溪省级自然保护区、梵净山—太平河省级风景名胜区、印江木黄省级风景名胜区部分区域及其他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 梵净山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一管理、共抓保护、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梵净山实行分区保护管理,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是指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印江洋溪省级自然保护区茶元片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级保护区是指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印江洋溪省级自然保护区茶元片区的实验区、梵净山—太平河省级风景名胜区凯文村至太平社区沿河一带、印江木黄省级风景名胜区金星村片区。

三级保护区是指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梵净山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梵净山保护协调机制,对相关主管部门和梵净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梵净山保护工作。

梵净山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梵净山保护工作。

第六条 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局、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梵净山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梵净山保护、利用的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遗迹、人文景观等方面的保护管理制度;

(三)保护梵净山自然生态系统、地质遗迹等,组织开展与自然遗产保护有关的科研、科普、教育等活动;

(四)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和有关建设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会同县、乡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梵净山管理执法协作机制、社区共管共建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梵净山管理机构根据保护管理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所在区域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梵净山资源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梵净山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梵净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或者生产生活受到限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分配、产业发展扶持、技术培训指导等方式给予补偿。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梵净山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梵净山保护管理情况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工作。

第九条 鼓励梵净山内村组、社区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共同参与梵净山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

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或者劝阻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行为。

对梵净山保护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主 编:李 莉

审 核:黄 界

编 辑:李 敏 罗 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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