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④: 被家暴后,如何在离婚诉讼中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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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9 19:02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

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

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家庭不是家暴的遮羞布,

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

199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1月25日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际日”,也被称为“国际反家暴日”,为进一步推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即日起,市妇联将推出系列普法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升妇女群众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尊重妇女、关爱儿童的良好社会环境。

以案释法④

被家暴后,如何在离婚诉讼中保障自己的权益?

作为家暴受害人,如果离婚,我还要和对方对半分割财产,岂不是太便宜他了?

法官如果认定家暴行为,可以要求对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

那要提供哪些证据才能认定家暴行为呢?还有其他权益可以主张吗?

出警记录、告诫书、询(讯)问笔录、诊疗记录等都可以作为家暴行为认定的证据,另外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等。

那具体要怎么操作呢?

让我们一起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学习一下吧!

Part.1

案例概况

阿强(男方)与小暖(女方)2009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阿强家庭重男轻女,小暖流产3次,婚内阿强曾家暴小暖,但小暖未报警,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阿强再次家暴小暖,小暖无奈选择报警,派出所民警对双方进行调解,并对阿强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之后阿强将小暖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且要求判决婚后共同财产3套房产及1辆轿车,估值约300万元,男方分的70%,女方分30%。

小暖无奈,聘请律师代理离婚诉讼,且告知代理律师,夫妻共同财产并非阿强所述的300万元,双方还有共计约35万元的存款在阿强处,但小暖对于35万元的存款具体存在哪一张卡上并不清楚,大约记得几个可能的银行名称。

Part.2

案例分析

本案中,原告阿强已经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暖曾遭遇家暴,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部分信息不清,且小暖委托律师时已经临近开庭时间,涉及的银行较多,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相关财产情况时间不够。因此代理律师从两个方面入手,帮助小暖依法维权。

一是夫妻共同财产举证方面。女方的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向法庭提出书证提出命令申请,要求法庭责令男方提供其名下多个银行卡近一年的流水。法院责令男方按要求提供,发现男方某银行卡中在2023年3月份至2023年6月份每个月有近5万元的大额转出,共计约35万元,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男方虽然辩称其系赌博输掉了,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于是法官认可了女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的诉请。

二是家暴行为举证方面。男方曾在家暴女方后,为取得女方原谅,亲笔书写过一份家暴保证书,详细叙述了家暴经过,并签名。女方向法院提交了该份证据以及家暴告诫书等证据,证明男方存在过错,因男方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双方离婚,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Part.3

调解意见

根据家事案件必须进行诉前调解的要求,某区法院耐心细致的给双方做了调解,说明了各种利害关系,在种种证据面前,阿强也不再坚持之前的70%份额,后双方达成调解,并由某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女方、子女、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定按照小暖占 55%,阿强占45%的比例予以分割,另外男方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赔偿 1万元。

Part.4

案例启示

离婚诉讼中,往往存在一方控制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知情或不掌握具体信息的情况,在举证上存在困难,此时,可综合利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以正当的理由,申请转移举证责任,由法院责令对方提供,以减轻己方举证责任,切实维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原标题:《国际反家暴日 | 以案释法④: 被家暴后,如何在离婚诉讼中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