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是婚姻家庭中的主要身份关系。由于结婚减少、离婚增多,夫妻关系显得脆弱和不确定,反衬出亲子关系的稳定性和重要性,于是法律关注的焦点开始发生变化,关于亲子关系及儿童权益保护的考虑在英美家庭法和家庭政策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英国政府曾于1998年发布一份家庭咨询文件,称现代家庭政策制定的首要原则是优先考虑孩子的利益,且此原则高于其他一切维护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英国,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主要是通过准正制度来提升的,《1976年准正法》规定,无效婚姻之子女、父亲居住在英格兰或威尔士时结婚的非婚生子女以及符合法定情形的其他非婚生子女都可以依据该法获得身份准正。在经济救助方面,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是,在移民和国籍政策方面,非婚生子女还是比婚生子女面临更多的障碍。相比较而言,美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更加彻底和直接。一方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依据联邦宪法“平等保护条款”或“正当程序条款”推定对非婚生子女的任何歧视都属违宪,除非能够证明这种区别对待与重要的公众利益的实现相关。另一方面,全美统一州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统一父母身份法》不再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进行区分,而是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一视同仁。经过这些努力,美国几乎在法律层面完全消除了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
一般而言,母亲与子女的关系可经由出生事实加以佐证,父亲与子女尤其是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却需要通过相当复杂的法律制度来加以确定或者否定。在英美家庭法上,婚姻关系对于父亲身份的确认具有非常重要和关键的意义。法律推定,一名已婚妇女所生子女,父亲就是已婚妇女之夫,除非有相反证明(如血液检验和DNA检验)。对于未婚妇女所生子女之父,英国法强调其名字出现在孩子的出生证明中方可推定其父亲身份,而美国法则以相当宽松相当简便的形式承认其自认亲子关系,既不需要证明血缘关系,也不要求进行官方审查,这是为了鼓励社会资源承担对儿童的抚养责任。从证明方式和技术手段上来说,两国司法机构都非常看重和推崇血液检验,尤其是DNA鉴定。有些案件的当事人接到指令,必须进行血液检验,但如果血液检验会扰乱家庭的稳定性对孩子成长不利,法院也会拒绝发布此类指令。
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和胚胎移植这些辅助生殖技术给亲子关系的确认带来了新的挑战,英国于1990年出台了《人类受精和胚胎法》,规定“因将胚胎或受精卵植入其体内而致其怀胎或已经怀胎之妇女,应当视为因此出生之儿童的母亲”(但代孕母亲除外),该妇女的婚姻配偶为儿童之父亲(以该男子同意其妻使用辅助生殖技术为前提)。该法案对各种辅助生殖技术引致的父母身份认定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和规定。美国依恃其多元化判例法的优势在这个领域作出了新的尝试和探索。
根据2002年《统一父母身份法》,如果妻子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了子女,那么其伴侣(可以是婚姻配偶,也可以是非婚伴侣)和提供精子的男子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子女的父亲,关键是看他们是否有承担父亲责任的意愿。当涉及到冷冻胚胎和精子的使用时,如果当初提供精子或卵子的当事人不同意,大多数法院主张优先保护反对生育的当事人,以避免将其拖入其拒斥的亲子关系。至于代孕合同,美国法当前的趋势是不承认代孕合同具有执行效力,尤其是涉及对代孕母亲进行补偿的合同,因其有生殖商业化的嫌疑。但如果先行取得司法许可并通过家庭研究和审查程序,代孕合同也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从权利的分配来说,贡献基因物质、具有抚养意愿、实施生育行为这些因素都可能成为获得父亲或母亲身份确认的理由,但究竟将父亲或母亲的身份赋予何方主体,是法官综合考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