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最新修订,妇女同样享有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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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0 15:00

早在今年4月,妇女权益保障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后,经过了为期一个月的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阶段。如今半年已过,这部方案姗姗来迟,终于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称《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予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涉及妇女六大权益,包括政治权利、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突出了国家政策及法律对妇女权益的正当、合法保护,侧面强调妇女权益应得到正当对待,不应有歧视性的差别对待。

作为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律师,见过了太多“外嫁女”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例子。而新法就征地拆迁领域中妇女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主要就这一部分进行解读。



一、总则中强调: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二、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妇女在土地承包过程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结婚为由肆意剥夺妇女的土地利益。

在传统的观念里,嫁夫随夫,女子出嫁的同时一些原有的权益也消失了。现在从法律上就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登记都得写上享有权益的妇女的名字。



那些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以“出嫁”为由剥夺妇女合法征收补偿的行为都是站不住脚的。地方不得已村民会议决定或者地方政策为由,排除外嫁女的征地补偿安置利益,不得将妇女正当补偿安置利益区别对待。

三、不得以各种婚姻状态为由侵害妇女各项权益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七条 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

法律已经明确了,妇女无论已婚、未婚,还是离婚、丧偶,有没有儿子,是外嫁还是招婿,这些都和妇女本应该享受的各项合法权益无关,不得以此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尤其提到了男方因结婚到女方住所落户的情况,也应该一视同仁,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这对妇女权益也是一种保护,因为保障了其家人的权益,也就更好地保障了她们的权益。

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

第五十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在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影响下,很多地方嫁出去的女儿就像泼出去的水,和娘家就没有关系了,就更别说继承娘家的财产了,这也是一些农村地区约定俗称的规矩。但其实如果女儿同样尽到了孝道,即便出嫁,在财产继承上与其他兄弟也是平等享有的。



万典律师提示:

中华上下五千年,男女不平等的历史很长,因而完全实现男女平等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对我们所有人来说都是道阻且长,但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在朝对的方向努力——国家立法保障,教育宣传,个人转变传统的观念,相信这一天不会远。

这次《保障法》的通过,国家从法律层面加大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无疑给了大家内心很大的鼓舞,希望也给予广大女性同胞维权的信心与底气。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