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在校学生暑期打工劳动纠纷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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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1 08:44

【以案释法】在校学生暑期打工劳动纠纷以案释法

2020-12-01 11:34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大三学生小王利用暑假时间在父母工作的某公司从事机器修理工作,父亲系班组的组长,每月工资由父亲作为组长与公司按件结算,约100元每天。8月7日,小王在工作期间手被机器压伤,后被立即送至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小王的右手小指断离,花费治疗费1万余元。

调查与处理

2019年10月,小王及父母至公司协商医疗费用问题,但双方协商无果。2019年11月,小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小王的仲裁请求。小王不服上述裁决,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本案中,小王发生事故时仍是大三学生,学籍档案仍在学校,小王与公司之间并未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合意,只是通过其父亲进行按件计算报酬,小王本人陈述也是利用暑假时间帮助父母一起多挣点钱。法院认为,大学生利用假期打工,尚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故彼此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均将此种用工视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由此认为小王与公司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故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一、在校学生暑期打工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校学生并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条件,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打工为生,不能视为就业,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在校学生暑期打工期间,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时,能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维权吗?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生不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当权益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维权。当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三、在校学生暑期打工期间,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那么,小王如何维权呢?学生选择暑期打工,但是学籍仍然属于学校管理,暑期时间不具有稳定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建立长期稳定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因此,学生暑期打工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小王是通过向某公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本案中,小王可以依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即某公司承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但是,小王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

典型意义

由于大、中学生暑假短期打工不属于劳动关系,在打工期间遭受侵权的,无法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纠纷,如果协商未果可以向法院起诉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所以建议同学们在暑期进行打工等社会实践活动时不要盲目,需要三思而后行,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真正实现既获取经济利益又锻炼能力的目的。

一是确认用工单位的合法性,注意查看用工单位是否具备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是否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等。

二是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场所、时间、内容、报酬、支付方式、伤害责任承担等涉及切身利益的内容。

三是不轻易缴纳任何押金、不抵押任何证件。

四是对于网络兼职要“睁大眼睛”,必要时可以通过家长把关及咨询法律热线等途径确认安全性。

五是尽量不要到人员复杂的娱乐场所打工,防止人身伤害的发生。

六是保留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证据,如工作服、工作牌、工资条,以便在发生侵权行为时为自己合法维权。

同时我们建议,大、中学校应与社会相关职能单位或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学生打工的教育、指导,预防及化解因学生打工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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