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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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1 14:19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浙江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第105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方案贯彻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2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年)

为深入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浙江建设规划(2021—2025年)》等工作要求,结合我省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四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紧扣“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目标”,以服务保障自然资源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解决自然资源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健全完善自然资源法治体系,形成一批有辨识度有影响力的浙江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成果,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率先探索建设共同富裕美好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自然资源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人民主体地位。牢牢把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突出党在法治建设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确保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到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加人民福祉落实到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各个环节,激发全民参与自然资源治理强大内生力。

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聚焦自然资源法治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合理确定法治建设目标,增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理念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法治意识,为全面履行自然资源职能做好法治保障。

坚持改革创新和绿色发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探索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新模式和路径,将自然资源法治建设与自然资源整体智治紧密结合,用系统的观念和数字化的方式,实现我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集成突破、全面提升。

(三)总体目标

以健全完善自然资源法规规章政策体系、规范高效的自然资源服务监管体系、立体多元的自然资源诉源治理体系、生动精准的自然资源普法体系和坚强有力的自然资源法治保障体系为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自然资源法治体系,形成一批具有浙江辨识度、全国影响力的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标志性成果,全面发挥法治对自然资源保护和永续利用的保障作用。

二、健全完善自然资源法规规章政策体系

(四)加强自然资源重点领域立法

围绕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要求,统筹安排土地、矿产、海洋、测绘等立法时序。根据轻重缓急和立法条件成熟程度,按照实践需要、有地方特色、切实管用的原则,突出做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修复、矿产资源管理等重点领域立法工作,谋划编制“十四五”期间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划,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省级和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立法权限,及时将自然资源管理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自然资源前瞻性法律制度研究,着力提升自然资源法治体系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五)加快自然资源政策制定

积极回应自然资源管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变革需要,及时制定完善自然资源领域各项政策制度。增强配套制度建设与立法的协同性,推进配套制度与法规规章草案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实现法律法规规章配套制度按时制定率100%,法定期限内实施率100%。梳理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及时做好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制度,形成“实时清理、自动更新”长效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专栏1:“十四五”自然资源领域立法和制度建设规划

1.土地领域:制定出台《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立法项目,研究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耕地保护等政策制度。

2.矿产资源领域:修订《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立法项目,研究制定地质勘查、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监督保护等政策制度。

3.海洋领域:制定、修订《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岸带规划实施办法》等立法项目。研究制定海岸带规划编制实施、海洋空间资源保护利用、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管理、海洋生态综合评价管理、海洋观测站点运行维护管理等政策制度。

4.测绘领域:修订《浙江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等立法项目,研究制定测量标志分类分级保护、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秘密数据管理、测绘成果汇交、测绘成果保密管理等政策制度。

5.其他领域:研究制定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等政策制度。

(六)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除了明确按规定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的公文外,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核,实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率100%,做到应审尽审。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核指引,明确审核机构,规范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把关,强化审核责任。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认定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厅(局)党组(党委)审议。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除紧急事项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七)加强立法项目动态维护

规范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的解释工作,确保条文适用统一。根据国家、自然资源部和省关于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改革实践的需要,适时对地方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立法后评估,清理、修改、废止与上位法不一致、不符合管理实际的内容。对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动态维护,确保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八)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加强立法计划和项目管理,发挥业务部门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法治机构统筹协调和审核把关职能。全面落实立法工作责任,实行立法与年度工作同部署、同安排。规范立法项目的计划、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上报审议等程序。强化立法过程公众参与程序,拓宽社会各方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对法律关系复杂、关系群众或者企业切身利益、公众关注度高的立法项目,实行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有利害关系的普通公众、社会组织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度。建立自然资源法治建设联系点,形成立法建议常态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自然资源管理实践对立法的需求,深化立法征求意见的广度和深度,夯实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工作的群众基础。加强对设区市自然资源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监督指导,鼓励特色性自然资源地方立法。

专栏2:自然资源法治建设联系点建设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和基层部门参与和促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探索建立直接听取群众和基层干部对法治建设意见建议的工作机制,不断夯实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工作的群众基础。按照点面结合的原则,选取若干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基层自然资源所,结合省级自然资源普法阵地建设,建立“自然资源法治建设联系点”。省级根据需要,制定基层自然资源法治建设联系点工作办法并完善联系点工作职责,做好政策指导、听取意见建议等工作;联系点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宣传自然资源法规政策,及时反馈基层法治建设需要,营造齐抓共管的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新局面。

三、健全完善规范高效的自然资源服务监管体系

(九)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促进政务服务依法规范提质增效。持续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化“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合一”等“一件事”改革举措,提升服务效率,提高老百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持续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减证便民”行动,推进“证照分离”制度改革、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逐步推行“无证明化”改革延伸扩面。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完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听取机制,增强政策制定透明度。规范行政合同签订,加强履约监管,积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专栏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

实施国家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评估制度。以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为核心,对我省承接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总结成效,不断提升承接能力,促进行政审批规范高效运行。

实施土地审批委托下放评估制度。通过定期综合评估和适时专项评估方式,客观评价各地承接土地审批委托下放的实绩,加强权力监管,及时发现问题,总结成效,构建运行规范、服务高效、权责明确的工作机制。

(十)大力推进法治化行政决策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制度,实现目录化管理覆盖率100%。进一步明晰事项标准和范围,完善目录公开制度,实行目录动态管理和分类管理。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全面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率100%,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请审议。健全“开门决策”机制,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决策会议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健全重大行政政策事前、事后评估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实行全流程记录和归档留痕。

(十一)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编制全省全覆盖的权力清单目录和责任清单目录,加强标准化建设,做好动态调整管理。推进监管业务综合集成,建设以“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智慧监管为支撑的新型监管机制。编制年度监管计划和清单,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和监管效率。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分级分类监管。将法治建设评价指标纳入各地各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完善指标体系内容、合理设置考核权重。

(十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构建职责明确、权责统一的自然资源执法体系。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的协同配合,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在重点执法领域探索标准化执法指引,完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加强案例指导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设定、审核和执行。加强工作人员执法证件管理,稳步提升持证率。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推广“教科书式执法”、“非现场执法”、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专栏4:行政执法案卷专项评查

1.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2.行政许可案卷评查;

3.行政确认案卷评查;

4.其他行政执法(管理)案卷评查。

(十三)全面推进数字化治理

以数字化引领现代化法治政府建设,聚焦自然资源治理科学化、精准化、协同化要求,打造“数字国土空间”,推动与数字化改革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改革,开展场景建设、优化流程再造、加快平台升级、强化数据共享,打破部门“壁垒”和数据“鸿沟”,逐步实现自然资源各领域整体智治、高效协同,推动形成与数字变革相适应的自然资源治理方式。强化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对立法、执法、普法、诉源治理等自然资源法治工作支撑。

四、健全完善立体多元的自然资源诉源治理体系

(十四)持续推进政务公开

进一步推进自然资源征收、审批等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网站、微信平台等系统建设,积极做好解读回应,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自然资源事业建设,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依法公开透明行政。

(十五)组织开展专项治理

针对群众反映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集中做好争议化解、制度规范等工作,重点开展信息公开、不动产登记、土地征收、执法监察等领域诉源治理。通过梳理编制问题清单、健全工作制度、编辑典型案例、组织学习培训等工作措施,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基层治理,规范行政执法,积极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十六)积极推进调解裁决

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自然资源领域纠纷争议的积极作用。按照“应调尽调,有错必纠”的原则,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裁决过程中,积极释法说理,坚持调解优先,推动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有机衔接、联动协调,配合做好各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规范化建设,协助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加强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等重点领域纠纷调处工作,建立行政裁决引导机制,积极做好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和程序引导。

(十七)加强行政应复应诉建设

建立健全应诉应复工作机构,完善应复应诉工作机制,落实专门人员,提高办案业务水平,全面准确履行出庭应诉法定义务。建立案件办理统计机制,及时掌握全省行政争议变化和处理情况;实行案件办理风险提示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力争自然资源行政争议案件败复败诉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并稳步下降。制定征地行政诉讼办案指引。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际效果。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和复议决定,扎实做好行政复议意见、司法建议落实、反馈工作。

专栏5:“以案治本”专项行动

聚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梳理问题清单,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工作措施,集中开展“以案治本”专项行动。

1.集体土地征收领域“以案治本”专项行动;

2.不动产登记领域“以案治本”专项行动;

3.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以案治本”专项行动;

4.执法监察领域“以案治本”专项行动;

5.自然资源其他领域“以案治本”专项行动。

(十八)建立地方督察制度

积极推进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主体责任及其对下级人民政府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依法公正透明的督察工作体系,提升自然资源督察的效能和权威。拓宽自然资源督察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探索社会力量参与自然资源督察机制,推动自然资源督察结果的通报、移交和使用,促进地方人民政府提高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水平。

五、健全完善生动精准的自然资源普法体系

(十九)打造一批自然资源法治宣传品牌

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围绕“4·22”世界地球日、“5·12”全国防灾减灾日、“6·8”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6·25”全国土地日、“8·29”全国测绘法宣传日、“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面向农村、社区街道、学校、企业等不同区域、不同对象,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普法宣传样板,发挥品牌带动效应。加强数字化新技术运用,打造法治好声音网络宣传品牌。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APP客户端、移动电子屏幕、短视频、直播等媒介,将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行政、学法用法有机结合起来,营造生动活泼的法治宣传教育氛围。

(二十)培养一批自然资源普法宣讲人员

加强自然资源普法专业化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大普法“六优”培育行动。整合自然资源法律人才资源,探索建立自然资源普法联络员制度。依托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和基层组织等业务骨干,结合“8090”普法志愿者生力军队伍建设,组建自然资源法规政策宣讲团,培养一批自然资源专业法律理论与管理实务兼俱的高素质政策法规普法宣讲人才。

(二十一)创建一批自然资源普法阵地

充分运用城市规划馆、地质文化村、自然公园、办事(证)大厅等公共场所,突出专业领域特征、突出地方文化特色、突出宣传综合功能,打造国土空间规划类、地质矿产类、海洋生态保护类、测绘地理信息类等主题鲜明、面向公众、贴近生活的自然资源普法阵地,扩大普法宣传实际效果。到2025年底,各地创建不少于1家自然资源普法阵地,实现法治宣传阵地建设覆盖率100%。

(二十二)搭建一批自然资源数字普法平台

推动法治宣传教育领域的数字化建设、数字化应用和数字化转型,逐步实现普法理念、内容、形式、载体的迭代升级。充分运用全媒体平台,不断完善浙江省自然资源网络课堂,建设自然资源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典型案例数据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法治等综合应用场景。

(二十三)创制一批自然资源普法宣传成果

创制“浙江自然资源普法”标识。用“法”字做衍生,以山水林田湖草为元素基础,以绿、蓝、黄渐变为主色,将生态理念贯穿到普法各环节。坚持普治并举,注重将法治宣传与立法、执法等法治实践结合起来,定期编印自然资源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等工具书。完善以案释法制度,编发自然资源典型案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百问百答等参考资料,制作自然资源领域重要法律法规宣传视频。

六、健全完善坚强有力的自然资源法治保障体系

(二十四)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自然资源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将“十四五”时期自然资源事业发展和法治建设共同部署推进。各级党委(党组)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影响法治建设重大问题。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开展年终述职述法工作。严格执行重大法治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各环节。

(二十五)强化队伍人才保障

将自然资源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系统人才发展总规划,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健全选育管用全链条机制,努力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专业科学精神,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加强部门法治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法治工作指导,提升统筹推进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事业单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专业支撑队伍建设,推动法律服务支撑从全覆盖向提质提效跃迁,形成法治工作合力。完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立法、执法、普法、法制审查审核等专业化、综合型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对在自然资源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专栏6:自然资源法治人才建设行动

打造公职律师队伍。加强公职律师人才培养,鼓励公职律师发挥法律专业优势,参与决策法律咨询,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复议、诉讼、仲裁活动代理,参与裁决、调解,参与疑难、复杂执法案件研讨、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法律宣讲等活动。通过座谈讨论、调研论证、案例分析、集中培训等方式,提升全省自然系统公职律师业务能力和执业水平。

打造专业化办案队伍。以落实征地行政诉讼应诉分级办理工作机制为抓手,培育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理专业人才。通过组织业务培训、集中案例研讨分析、联合出庭应诉等方式,加强案件办理指导,提升工作人员办案能力,提升各地依法行政水平。

打造法治宣传队伍,围绕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探索组建法规政策宣讲团,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新修正修订法规规章和配套政策制度,明晰立法意图,加深条款理解,增强普法的精准性和实效性,确保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顺利实施。

(二十六)加强法治理论保障

弘扬自然资源系统优秀法治文化,研究、总结和提炼先进法治建设实践和理论成果。发挥系统干部职工主动性,对自然资源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深入思考研究,形成理论成果,促进自然资源政策储备。加大与高校、科研院所、学会等合作力度,开展自然资源法治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强化法治建设学理支撑。完善自然资源法治建设专家咨询机制,建立自然资源各领域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

(二十七)落实权力监督机制

加强自然资源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自觉接受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监督整体效能。完善自然资源涉法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建立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责任倒查机制,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终身法治工作档案制度。健全容错纠错、精准问责机制。认真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提升建议提案办理质量。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把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两个阶段、两种方式放在同等重要位置。统筹整合法治建设领域社会监督力量,建设自然资源法治监督员队伍,共同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