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重点保护区域内街巷道路两侧设置店铺牌匾、招幌、广告标语、橱窗、灯箱、电子屏幕、雨棚、遮光棚、防盗窗(门)等设施,应当与青州古城风貌相协调;在街巷道路两侧安装空调外机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等,应当隐蔽安装或者进行必要的装饰,不得破坏古城景观。具体标准由青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