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填平就是将受害人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但同时权利人亦不得因侵权行为而从中获利,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规避案件当事人恶意通过诉讼进行盈利性活动,对于损害赔偿原则上应依据填平原则进行处理。
案情简介:
近期,横山法院速裁庭受理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高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2022年5月31日7时许,原告白某某在神木市因工资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受伤,其向神木市公安局西沙派出所报警,后在横山区红会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6月1日21时许,原告白某某住院期间又与被告高某在横山区红会医院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并报警,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北街派出所出警,随后作出横公(北)行罚决字【2022】353号、3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给予高某罚款500元、白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白某某继续在横山区红会医院住院治疗,两次纠纷引发的住院治疗共计8天。因与高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白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高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70.96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某因两次纠纷受伤住院治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434.56元。另查明, 2022年7月5日,原告白某某与第一次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陈某、姜某某达成赔偿协议,陈某、姜某某已经赔偿白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
承办人认为,根据填平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原告两次与他人发生纠纷受伤住院治疗,两次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总损失共计6434.56元,原告白某某从陈某、姜某某处已获得的赔偿总额为8000元,即原告白某某因两次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赔偿总额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损失总额,故其要求被告高某另行赔偿损失8070.96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原告关于其他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减轻高某侵权责任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白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服判息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说法:
1、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在于填补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害,学说上称之为“损害填补原则”或者“填平原则”抑或“全部赔偿原则”,与“全部赔偿原则”相关的有“禁止得利原则”,即被侵权人除损害填补外不能有获利。
2、填平原则为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使用填平原则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是损失的数额在填补之前是确定的;二是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消失。
3、过失相抵原则:又称与有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对过失相抵的具体规定,本条规定具有限制全部赔偿的作用,以谋求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应当依职权减轻,不以被侵权人主张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