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为首个针对生态保护补偿全面立法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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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3 03:41

科技日报记者 李禾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4月14日,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管理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董战峰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条例》的出台和即将实施,标志着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法治化进程取得重大进展,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针对生态保护补偿全面立法的国家,也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者得到补偿”的基本原则,把生态保护补偿界定为激励性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基本建成世界上覆盖范围最广、受益人口最多、投入力度最大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覆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生态环境要素,跨地区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取得明显进展,为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聚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完善制度措施

我国生态补偿最早是从森林补偿开始的,逐步扩展到草原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水源区等水流生态补偿、区域综合补偿、海洋生态补偿、荒漠生态补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耕地生态补偿、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补偿等领域。数据显示,我国的公益林补偿中央财政投入181亿元/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投入187亿元/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突破1000亿元/年。

“如此规模的生态补偿资金投入力度,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中国生态补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靳乐山说。

董战峰指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完善制度措施,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以行政法规形式固定下来。

比如2021年,山东、河南两省签署黄河流域首个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以黄河干流跨省界断面的水质年均值、3项关键污染物的年均浓度值为考核指标兑现补偿资金。协议签署以来,黄河入鲁水质始终保持在Ⅱ类以上,山东作为受益方,兑现河南生态补偿资金1.26亿元,中央财政专门安排资金予以奖励。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

目前,山东、河南两省政府已签订新一轮《黄河流域(豫鲁段)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推动21个省份在20个流域(河段)建立起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条例》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以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董战峰说。

首次给出官方定义,明确内涵与工作原则

董战峰说,《条例》明确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内涵与工作原则,首次给出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官方定义。

《条例》指出,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条例》明确了‘保护者得到补偿’的基本原则,把生态保护补偿界定为激励性制度,而不是惩罚性制度,从而把生态保护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区别开来。”董战峰说,《条例》还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的职责,强化了制度实施的保障和监督管理等。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颁布,结束了生态保护补偿没有系统立法的历史。“各级政府财政纵向补偿有了法律依据和责任,地区政府横向补偿有了法律框架和规范,市场机制补偿有了发展方向和空间。”靳乐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