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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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3 18:34

《动物防疫法》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常态,动物防疫的工作环境、体系队伍、工作职责发生了较大变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临新的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和畜牧业发展要求情况、为维护动物和动物食品健康,需要修订完善现行的《实施办法》。2023年9月,我院设立立法信息团队专门开展立法建议工作,进行充分的探讨,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休市消毒制度适当考虑地方风俗民情

第七条休市消毒: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休市、消毒制度。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根据制度要求休市、清洗和消毒,并在休市之日前三日向社会公告。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动物的车辆及装载用具进行清洗和消毒;未经清洗和消毒的,运输车辆不得驶离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每日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对场地清洗、消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动物防疫、城市管理等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可以根据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在动物疫病高发期等特定时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增加内容:在“可以根据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后增加:适当考虑地方风俗民情。

【修改理由】湖南赶集文化深厚,家畜家禽活体交易现象普遍,应完善听证论证程序,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情况下实施防疫法,增强地方执法的可执行性,夯实动物防疫的群众基础。

二、规范和细化落地监管

第十九条落地监管: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到达输入地前一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到达输入地后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出示动物检疫证明。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牛羊应当从布鲁氏菌病低风险区域(非免疫区)或者无疫区、无疫小区、净化场调入。

增加内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疫收费按照省主管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和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时,应当规范着装,统一标识,持证上岗。

【修改理由】实施检疫工作需要完善和细化检疫流程,确保检疫人员规范化上岗,相应资质人员协助作为补充,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效率。

三、明确“经营”一词的具体含义

建议在《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中,将“经营”一词作如下解释:指从事动物及其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屠宰、加工等,以便在具体执法时具有可操作性。

【修改理由】“经营”一词无明确解释,所指不清,具体执法时难以定性。将“经营”一词定性,明确其范围,有利于具体执法,具有可操作性。

四、增加一项禁止性条款

对于一些明显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当加以禁止,加大防疫力度。参照陕西省和河南省的规定,可以增加如下内容:

第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腐败变质或有病理变化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修改理由】对于明显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当加以明确,一方面有助于执法者依法执法,另一方面有助于教育经营者,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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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