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伸向老人“钱袋子”的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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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5 08:29

原创 上海嘉定法院 上海嘉定法院

编者按

爱老敬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老人不安则家庭不安,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人信息闭塞、渴望健康、认知较弱等特点,假借养老之名实施诈骗、销售伪劣产品、假药等,老人深受其害,群众深恶痛绝。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人民法院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自召开全国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推进会以来,嘉定区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行动,严格落实方案,加强组织部署,抓好宣传发动,加大办案力度,迅速掀起行动热潮,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嘉法智汇社组织社员围绕老年人权益保护进行专题学习研究并落实成果转化,本期以问答形式梳理了10种侵害老人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郑重告诫不法分子,莫要将黑手伸向老人的“钱袋子”,否则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01

销售者通过免费赠送鸡蛋、水果等吸引老人参加养生讲座,进而高价销售宣传成分含灵芝、虫草的保健品,实际仅以普通食材加工而成,销售上述保健品的,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在保健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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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02

向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或以投资养老基地,诱骗老人至养老基地、养老院进行参观、试住,进而以预售、保留床位等名义要求老人支付预留费用的,实际无“养老服务”提供,大肆敛取老人钱财的,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养老服务”,收取养老床位预留等费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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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03

在通话中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编造老人涉嫌银行卡洗钱或以账户异常资金不安全等情况,要求老人将名下账户内的存款转至所谓的“安全账户”,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涉嫌银行卡洗钱”“账户异常资金不安全”等情况,骗取老人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详见本问答02。

04

通过短信群发虚假中奖信息,诱骗老人联系兑奖,再以“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滞纳金”、“违约金”等各种名目,要求老人汇款,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中奖信息”骗取老人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详见本问答02。

05

向老年人谎称可以代办社保,并一次性补缴养老金手续,却在收到手续费后卷款失联,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以特殊条件帮助办理社保,骗取老人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详见本问答02。

06

针对独身老人,通过网络聊天发展成为网恋后,再编造各种理由向老人索要钱财,随后拉黑失联的,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理由骗取老人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详见本问答02。

07

以高额返利、奖励等话术对老人进行轮番“洗脑”后,要求老人加入“投资项目组”后,引诱老人继续发展其亲朋好友共同投资参加“项目”,形成组织层级的,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罪?

以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的,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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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08

公开向老人宣称投资利润高,并可每月领取“稳定收益”的“养老金融项目”,百余名老人投资半年后不仅未见高额利润,连本金都无处追讨,而实际所谓的“养老金融项目”经营惨淡,吸收众人存款的经营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个人或者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同时,个人或单位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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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09

为迎合老人求医心切的心理,向老人销售不具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特效药”,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者生产、销售假药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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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10

旅行社以类似“200元多地五天四夜游”等低价游、免费游的噱头吸引老年人参团旅游,随后在旅游过程中安排各种购物环节,将商品以高于市场价多倍的价格卖给老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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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 本期执笔:

刑事审判庭 姚布依

审判监督庭 金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