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性生育权益的那些法律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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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5 23:34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鄂尔多斯市中院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为法治鄂尔多斯建设踵事增华。为更好传递法院声音,传播法治能量,做好法治宣传工作,鄂尔多斯市中院开设《普法专栏》,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聚焦百姓民生,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治问题。

生育问题一直是社会的热点话题

过年串门、家人团聚,

甚至是邻里聊天,

“啥时候生小孩”常常被问及。

情感破裂,抚养权争锋何解?

爱之深,责之重,法律如何平衡?

幼子未来谁掌舵,家务付出谁应偿?

那么,你了解生育权吗?

快和小编一起涨知识!

对话一

生或不生,谁决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性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即使一开始夫妻双方都同意生育,妻子依然享有终止妊娠的权利。这是因为妊娠过程与妇女的健康权与身体权最为密切相关,妇女有决定权。终止妊娠是女性的正当权利,并不会被认为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

对话二

顺产还是剖腹产,谁来选择?

新生命的诞生往往是母亲艰难而充满风险的一关,关键时刻家人之间对于医疗方式产生分歧,怎么办?《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对此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因此,妇女对于治疗、检查及手术方式等具有自愿选择的权利。

对话三

用人单位能否询问女性婚育情况?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能否进一步询问、调查应聘女性的婚育状况,甚至提出限制条件?答案是否定的,女性择业就业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把对于女性婚育情况的限制作为录用条件。

当下,许多家庭都在做一道“选择题”:生还是不生?生几个?影响家庭做出选择的,既有家庭成员的实际考量,也受社会环境和国家政策的影响。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这些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政策

你有了解吗?

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若干措施》从4方面提出系列生育支持措施。

一是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建立生育补贴制度,指导地方做好政策衔接,积极稳妥抓好落实。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指导各地将适宜的分娩镇痛以及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二是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用药按程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市级全覆盖,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积极支持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补助。促进儿童发展和保护。

三是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支持中小学校积极开展课后服务和社会实践项目,鼓励各地出台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加强住房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强化职工权益保障,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营造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

四是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积极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大力倡导积极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加强社会宣传倡导,实施人口高质量发展宣传教育专项行动。加强人口国情国策教育,将相关内容融入中小学、本专科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