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间文化遗产的佛像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结晶,一些民间艺术家对此类属于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进行一定的整理、编排、再创作,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一些商家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该类作品获取利润,引发了相关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以广州南沙区法院为例,该院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间共计审理因佛像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42宗,涉案金额达314.74万元。
该类案件有如下特点:
一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产品来源地分布集中。该院审理的42宗纠纷中涉案的11间家具、家饰销售商铺均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万博中心的吉盛伟邦及万博街,涉案侵权产品均来自福建省仙游县。
二是侵权行为获利高。此类侵权产品售价畸高,进价一般不超过售价的三成。如黄泉福诉某家具店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涉案产品分别为33厘米的笑佛(榉木)一尊、48厘米的福在眼前(黑紫檀)一尊,总进价不足1000元,最终成交价达12000元。巨额利润驱使经营者冒着侵权被诉的风险销售此类产品。
三是佛像作品的独创性一直有争议。属于公有领域传统文化的佛像作品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历来存在争议,加之佛像间的差异仅体现在整体造型、动作神态、僧袍线条处理等细节之处,如前述黄泉福诉某家具店侵权案中,出售的“皆大欢喜系列”佛像在传统弥勒佛的基础上搭配了蝙蝠、蟋蟀等元素形成自己的设计。涉案作品虽经著作权登记具有对抗效力,但因公示渠道较少,普通公众难以知悉,无法辨识正品及侵权产品的差别。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多以涉案产品是公众所熟知的,不具备独创性为由进行抗辩。
四是经营者版权保护意识淡薄。被诉的经营者大多为个体工商户,法律意识淡薄,只关注产品是否畅销以及利润是否高昂,忽视产品知识产权状况,审理中发现,无一销售者对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在进货之时既不审查进货商的经营资质,也不审查销售产品的权利来源及授权资料,依法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五是经营者多采取消极态度应对诉讼。42宗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占33.33%,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注销工商登记资质、更换字号、经营场地后再次注册重新经营的占19.05%,提起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占11.90%。如,在黄泉福诉罗某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冻结被告存款20万元,在法院工作人员通过其居住地物管公司联系被告时,被告拒不露面,还指示物管拒收诉讼材料。
因此,法院建议:
一是统一裁判尺度,明确佛像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和侵权赔偿标准。涉案佛像作品是对共有领域的传统文化的再整理、再创新,认定此类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需综合分析工艺品的各个组成部分,从整体上判断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而不是单独考虑工艺品的某一组成部分是否为公知元素。目前,对这类民间文化整理者的权利尚未明确的规定,如果过于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整理者的权利,不利于传统文化的发扬光大;不给予保护,则相应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文化研究者将失去积极性。因在平衡各方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以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认定赔偿数额时,既要注重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激励创新,也需充分考虑经济下行压力、电商销售模式对传统销售模式的冲击、商铺经营困难等情况,综合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告的侵权情节、侵权规模、持续时间、过错程度等因素。
二是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引导权利人理性维权,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依法独立公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兼顾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促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既要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营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氛围;也要结合具体案情,允许适度的商业利益,注意遏制打着维权旗号将诉讼作为谋利手段的滥诉行为,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引导权利人对传统文化进行再创作时,应保存必要的图文记录,便于区分;文化部门应及时对再创作行为给予奖励和登记,以便发生侵权时取证。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建立信用等级抽查、评价、约束机制,激励市场主体自律自治。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进行划分,根据守法经营状况采取不同的巡查监管措施;在信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对市场销售作品复制品来源进行检验的抽查制度,根据信用程度制定不同的抽查比例,对抽查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搭建法院、工商部门、市场开办方和管理方之间的沟通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定期大范围通报侵权主体名单及侵权事实,对逃避法律责任的主体进行规制,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和“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升监管效能。
四是加强信息宣传,避免因交易不规范而让销售者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依托司法公开平台公开佛像著作权侵权案件裁判文书,通过庭审直播,官方微博、微信推介典型案例等宣传方式,重点利用好“3.15”、“4.26”等时间段在家具家饰专业市场及周边广泛开展活动,提高经营者及社会公众对佛像家饰摆件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度,提升版权意识,有针对性地引导经营者充分尊重保护版权,在进货时核查产品是否正版或经过授权,并且留存进货合同、发票等证据,即使不慎销售了侵权产品,也可援引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